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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门有哪些对外交流
1、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区域性的非主权实体,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建立了广泛和密切的关系。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2、截至2007年年底,在澳门特区设有领事馆,以及驻香港特区领事机构领区包括澳门特区或可在澳门特区执行领事职务的国家共有76个,领事机构共78个,其中6个馆缺任。其中,在澳门特区设立总领事馆的国家有2个:葡萄牙和安哥拉。(注:中国与菲律宾已达成协议,在澳门特区设立总领事馆,正筹备开馆)。
3、驻香港特区总领事馆领区包括澳门特区或可在澳门特区执行领事职务的国家有53个;在澳门特区委派名誉领事的国家共10个;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领区包括澳门特区的国家共7个。
4、直至目前为止,共有76个国家或地区同意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
5、澳门与欧洲的连系可澳门与欧洲的连系可进追溯到十六世纪,当时,欧洲的宗教、文化、技术以至产品,经由南亚传入澳门,再传播到东亚地区。追溯到十六世纪,当时,欧洲的宗教、文化、技术以至产品,经由南亚传入澳门,再传播到东亚地区。悠久的历史渊源,塑造了澳门独特的面貌。悠久的历史渊源,塑造了澳门独特的面貌。
6、十九世纪以前,澳门一直在中国与欧洲各国民间的经济和文化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至二十世纪,香港的经济发展虽然对澳门的商埠地位有所影响,但澳门依然维持与欧洲的多元化往来,并随着双方于1992年建立正式的关系,得以更有系统地发展。
7、澳门特区成立后,行政长官先后访问了葡萄牙、法国和比利时,并于布鲁塞尔与欧盟领导人会面,进一步加强澳门和欧盟在多个领域的联系。
8、澳门与葡萄牙之间,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设立了“中国澳门驻葡萄牙经济贸易代表处”,以便于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葡萄牙和葡语国家的联系。(注:该办事处于2007年易名为“澳门驻里斯本经济贸易办事处”)
9、2000年5月17日至19日,行政长官展开对葡萄牙的访问。在访葡期间,行政长官先后会晤葡萄牙总统沈拜奥、总理古德礼、外交部长伽马、科技部长贾比利和司法部长高斯迪及当地的企业家。双方均表达在经济、行政、法律、科技等方面进一步交流和合作的意愿。
10、2001年5月23日,行政长官何厚铧及葡萄牙外长伽马分别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葡萄牙共和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合作纲要协议》。协议旨在于推动澳门特区与葡萄牙在经济、金融、技术、科学、文化、治安、司法等领域的合作。同时,为落实该纲要协议,双方可签订涉及上述领域的特别协议。
11、此外,在过去两年间,澳门与葡萄牙在行政法务、医疗卫生、科技、体育、审计等领域签署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行政长官于2006年6月再次出访葡萄牙及布鲁塞尔的欧盟委员会。
二、澳门和香港有什么区别
澳门和香港都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但它们在历史、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有很多不同之处。1.历史:香港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而澳门曾经是葡萄牙的殖民地,两个地方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上有很大差异。2.政治:香港采取“一国两制”政策,拥有相对独立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享有较大的自治权,而澳门则更多依据中国中央政府的指示行事。3.文化:香港的文化更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有独特的电影、音乐、美食等文化产业,而澳门则更多融合中国文化、葡萄牙文化和基督教传统。4.经济:香港是全球的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拥有发达的服务业和制造业,而澳门则主要依赖旅游和游戏业。总的来说,香港和澳门都有各自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同时也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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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澳门的概况
中国网|时间:2005年11月7日|文章来源: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网站
【地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三角洲南部、珠江口东侧,东、南濒南海,北隔深圳河,陆地面积1103平方公里,由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及260多个离岛组成,香港岛及九龙半岛是香港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区域。香港气候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年平均气温为23.3℃。
【人口】截止2003年中,香港人口总数为682万,其中94.4%为中国人,5.6%为外国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6320人。
【语言】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中文和英文均为正式语文。广东话是香港最通用的口语。
【三个不平等条约】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强迫清政府于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1856年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60年签订《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南端即今界限街以南的地区。中日甲午战争之后,英国又逼迫清政府于1898年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九龙半岛北部大片土地以及附近230多个大小岛屿(后统称“新界”),租期99年。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1980年代初,在邓小平先生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中国政府就解决香港问题开始与英国政府展开谈判。自1982年10月始,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问题举行了22轮正式谈判,最终于1984年9月18日达成协议。12月19日中国总理与英国首相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中英联合声明)。1985年5月27日,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香港进入了中国恢复行使主权前历时12年的过渡期。
【香港回归】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区第一届推选委员会选举董建华为香港特区第一届行政长官人选。获中央政府委任后,董建华于1997年1月24日任命特区第一届行政会议成员。2月20日,中央政府根据董建华的提名,任命特区第一届政府23名主要官员。1997年6月30日午夜,中英两国政府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新翼举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同时抵达香港各营区执行有效防务,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式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随即成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代表特区向中央负责。特区政府是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特区政府各决策司局负责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各署、处则负责执行法例和政策,为市民提供直接服务。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出意见。
立法会是特区的立法机关,负责根据基本法规定和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行政机关的表现。同时特区还设有非政权性区域组织,即18个区议会,接受香港特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它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它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庭和原诉庭。
特区政府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主要官员问责制。根据这一制度,特区政府原有3司16局调整为3司11局,三位司长和11位局长均是问责制主要官员,不再是公务员,由行政长官“政治任命”,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各司、局长以合约形式聘任,任期与建议任命他们的行政长官的任期相同。
行政长官可随时终止他们的合约;所有问责制主要官员均为行政会议成员;问责制主要官员须为其主管范畴内的政策负责,如出现严重失误、或个人操守等问题,他们可能需要离职。
香港属普通法系。根据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现香港特区适用的法律为基本法、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香港特区享有立法权。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香港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香港是一个经济高度外向型的城市,过去20年来,整体经济增超过两倍。人均GDP(2003年为23,030美元)在亚洲仅次于日本。香港的经济实力雄厚,截至2004年8月底,外汇储备为1,185亿美元,居世界第五。香港的经济结构以服务业为主,第一、第二及第三产业在经济中所占比重分别为0.1%、13%和87%左右,其中,金融业、房地产业、贸易及物流业比重较大,占GDP的35%左右。
香港是亚太地区主要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旅游和信息中心,目前是世界第十一大贸易实体、第十二大银行中心、第六大外汇交易市场以及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拥有全球最繁忙的货柜港,亦是主要的黄金交易中心。香港是世界上经济最开放的地区之一,商品、资金进出自由,连续多年被国际机构评为全球经济最自由及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之一。
香港的政府一向奉行市场主导的自由经济政策,创造有利的营商环境,鼓励公平竞争,并在国际上捍卫和促进香港的商业利益。自1983年10月起,香港实施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把港元汇率固定于每7.8港元兑1美元,目的是维持货币汇率稳定。
香港实行简单低税制,采用地域来源税制概念,即只有来自香港的收入才需交税。主要税种有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博彩税、物业及股票买卖印花税、以及对若干指定商品如烟、酒、碳氢油等征收的税款。政府其它收入来源还有政府服务各项收费、差饷、土地基金、物业及投资回报、来自土地交易的收入等。
香港的服务业在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金融服务业主要表现在发达的银行业,世界前100家大银行中有74家在港营业,业务以对外为主,约55%以外币为单位,主要从事零售及批发性银行业务;香港同时还是全球最开放的保险业中心之一。服务贸易主要包括民航、航运、旅游、与贸易有关的服务及旅游服务,以服务出口总值计算,香港在亚太区内仅次于日本排名第二,在世界则排名第九。香港的服务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80年的67%上升至2002年的87%。目前,香港共有27万多家服务业机构,约占全港商业机构总数的94%,雇用约195万名工人,约占全港商业机构雇员总人数的89%。
自1978年祖国内地实行改革开放后,香港与内地的经济联系日趋密切,贸易及投资均大幅增长。内地是香港最大的贸易伙伴,香港也是内地第三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出口市场。香港是内地最大的外资来源地,除提供直接投资外,还在为内地筹措资金,筹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及股票等方式。直接投资方面,截止到2004年6月底,香港在内地的已实现直接投资金额达2,330亿美元,占内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44%左右。内地在香港也有巨大的投资,目前,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在港中资企业有2000多家,总资产2,200亿美元。中资企业已经成为香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几乎涉及各个领域,中资企业在航运和旅游业的市场份额约占25%左右。中资银行的存款额占香港银行存款总额的23%,而贷款额则占22%,中资建筑行业的市场份额约占15%。到2003年10月底,共有247家内地国有企业和驻港中资企业在港上市,占香港上市公司总数的24%;市值约为14,398亿港元,占香港股市总市值的28%。
2003年6月,内地与香港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CEPA),该协议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香港地区多种产品和服务进入内地享受优惠待遇,其中273种香港产品可享受零关税,18个服务行业可享受市场进一步开放优惠。2004年年中,内地与香港签署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二阶段协议。2003年8月开始起,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及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中的九个城市的居民可以个人身份来香港旅游(即“自由行”)。(注:截至2004年 11月)(补充资料:自2003年7月28日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福州(限市区)、厦门、泉州市,江苏省南京、苏州、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宁波、台州市,天津市、重庆市(限15个区县),辽宁省沈阳、大连市,山东省济南市和四川省成都市等省、市陆续开办了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从2006年5月1日开始,增加江西省南昌市、湖南省长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贵州省贵阳市和云南省昆明市。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内地居民个人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达2105.2万人次,其中赴香港1159.7万人次,赴澳门945.5万人次。资料来源:中新网 2006年04月20日)
香港具有发达的立体式水、陆、空交通系统,公共交通十分发达。香港交通道路全长1,936公里,现有12条行车隧道(包括三条海底隧道),其中7条是政府隧道,另外5条为私营隧道。主要交通工具包括铁路、巴士及小型巴士、出租车,此外还有电车、渡轮、缆车等交通工具。本港公共交通工具的平均每日载客量约占总体载客量90%。领有牌照的私家车占香港车辆总数的64.8%。
香港传播媒介事业和资讯科技发达,是亚太传媒中心和国际信息中心。约96家国际传媒机构在香港设有办事处。香港共有注册刊物854份,其中报纸44份(中文报纸21份),期刊杂志810份(中文杂志556份),是世界上最大的中文刊物中心,也是亚洲读报人数最多的地区之一。香港有逾200条本地和非本地电视节目频道,分别以不同语言广播。两家免费电视服务持牌机构为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简称“无线”)和亚洲电视有限公司(简称“亚视”),五家收费电视服务持牌机构及14家非本地电视服务持牌机构可为近210万个家庭提供收费节目服务,逾72万户处于住宅或商用大厦的人士可以利用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收看免费的卫星电视节目。此外,香港凤凰卫视作为一家国际华语卫星电子传媒,其卫星节目覆盖亚、欧、北美、大洋洲近百个国家和地区。香港有三家电台,香港电台为公营电台,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和新城广播有限公司为私营电台。
特区政府新闻处担任政府的公共关系顾问,负责政府的出版、宣传及新闻工作。该处是政府与传播媒介之间的桥梁,并透过传媒让市民可以对政府的政策、工作和服务有更清楚的认识。(注:截至2004年 11月)
香港特区在外国共设有十个经济贸易办事处,分别设在日内瓦、布鲁塞尔、伦敦、多伦多、东京、新加坡、悉尼、华盛顿、纽约和三藩市。除驻日内瓦经济贸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香港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事务外,其它经贸办事处的职责主要为促进香港在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贸利益。各经贸办事处就促进对外贸易关系、公共关系及投资促进三个范畴上均担当重要职能。
现在,共有111个国家向香港派驻了领事机构,其中总领馆56个,名誉领事55个。目前,还有一些国家正与我国商谈在港设领协议,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仍将继续增加。
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联合国难民署、国际金融公司等5家国际组织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截至2004年6月份,外国及内地企业在港设立地区总部数目达到1098家,创历史新高。
香港回归前,外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一般以工作、过境或私人性质到香港访问。香港回归后,截至2004年11月,香港特区政府已接待50余位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高级部长正式访问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