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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门新逗留及许可规章
本行政法规为订定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一般原则的法律作出补充规定;该法律以下称为“原则性法律”。
一、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家团,尤其居民、申请人或具特别资格的外地劳工的家团,其成员包括: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条所指条件的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三)本人和配偶的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
(四)本人和配偶的未成年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及所收养的未成年人。
二、在例外情况下,其它经证实由申请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血亲,亦可视为家团成员。
第二章进入及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事务厅(以下简称出入境事务厅)负责出入境管制工作,并按以下方式为之:
(一)对居民的出入境作计算机纪录;
(二)对非本地居民的出入境作计算机纪录,并在有关护照或旅行证件,又或其它被认为适合的文件上作纪录,当中载明按本行政法规的规定获许可逗留的期限。
如无作出任何边境纪录及无签发任何入境许可,则在澳门国际机场范围内、于任一出入境事务站内,又或由当局从一出入境事务站送至另一出入境事务站的旅客,转船、转机或过境,不视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仅持有效护照的人方可进入及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但属下款规定的人士除外。
二、下列人士,无须持护照亦可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签发的单程或双程通行证或其它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的持有人;
(四)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国际劳工组织第108号公约所指的海员身份证的持有人;
(五)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的持有人,但仅以在执行工作时为限;
(六)就无须持护照而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特区达成协议的有关国家的国民或地区的居民;
(七)持其它有效旅行证件的人;
(八)按法律或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持其它证件的人;
(九)经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议定书修改的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二十八条所指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三、持上款(二)至(八)项所指证件的人,仅当该等证件容许其返回或进入任何国家或地区时,方获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持单程通行证的人及持只容许进入或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的人,如事先已获确认其永久性居民资格或表明其拥有居留许可,则获免除遵守上款所定条件。
五、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亦可免除其它人士遵守第三款所定的条件。
六、在第四款及第五款所指情况下,有意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在进入特区时,应持为进入特区而获得的预先许可,但持单程通行证者除外。
一、下列人士,获豁免原则性法律第三条所规定的手续:
(一)规定豁免上述手续的国际条约所指的人士;
(二)上条第二款(一)至(六)项及第四款所指证件的持有人;
(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护照的持有人;
(五)给予第八条所指免除或许可的人士;
(六)有效特别逗留证或非本地劳工身份卡的持有人;*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所签发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八)为转往其它目的地,拟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人士,但以其使用澳门国际机场为限;
(九)证明已获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许可的人士。
二、可基于原则性法律第四条所定的任何理由拒绝有关人士的入境许可或签证。
一、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入境许可,须由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格式一的文件,经出入境事务厅,向行政长官申请。
二、提出申请时,申请书内可包括申请人的家团成员。
三、根据格式二的文件而批给的入境许可,应自批给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使用,否则,该入境许可即告失效;入境许可容许其持有人于该许可所定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四、对于有意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无以上数款所指入境许可或签证的人,出入境事务厅可批给入境许可及为期最长三十日的逗留许可。
五、行政长官得以批示决定某些人士或群体、某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居民不得获给予上款所指的许可,而应事先获得入境签证。
(一)准许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居民无须签证和入境许可而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批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和逗留的许可予不符合入境或逗留法定要件的人士。
第三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的条件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最长只可到护照或第五条第二款(三)至(九)项所指任何证件,以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为止。
(一)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二)不适用于第五条第二款(二)项所指通行证的持有人;
(三)例外地不适用于拟经澳门短暂逗留转往其它目的地且保证能进入或返回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士。
一、凡持有第五条第二款(三)项所指任一证件的人,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最长一年。
二、凡持有第五条第二款(四)项所指证件的人,可在有关船舶停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三、凡持有第五条第二款(五)项所指证件的人,可于其负责执勤的两航机飞行班次之间的空隙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四、凡持有欧洲联盟成员国或《申根协议》成员国所签发护照的成员国国民,最长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九十日。
五、凡持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所签发护照的该国国民或该地区居民,最长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至有关协议所定的期间。
六、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双程通行证的人,可于有关签注所载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但最多为期九十日。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逗留许可得一次或多次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为九十日。
二、延长逗留许可的权限属出入境事务厅最高负责人;申请人最迟须于其所持逗留许可到期日之前五日,向出入境事务厅递交具理由说明的申请。
一、行政长官可在例外情况下,许可延长按上条规定获准延长的逗留期间。
二、申请延长逗留,应填写格式三的申请表,并说明理由,最迟于申请人所持逗留许可到期日之前十日,向出入境事务厅递交申请。
对于任何超过以上两条规定期限而递交的申请或明显欠缺理由的申请,出入境事务厅均可初端拒绝受理。
一、居留许可的申请,应向行政长官提出,而有关申请应填写格式四的申请表,由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向出入境事务厅递交。
二、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或拟从事的活动,以及说明申请理由。
三、申请书内可包括申请人的家团成员。
一、居留许可的申请书,须附同下列文件:
(一)按情况而定,须附同申请人持有的护照、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属于在中国出生但不居住于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的情况,须附同由申请人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当局签发的证明文件,该文件证实紧接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其已连续在该地居住至少两年;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纪录证明书,以及申请人最近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
(四)每一申请人的出生叙述证明或同等性质的文件;
(五)证明申请人具有维持生计能力的文件;倘有家团成员,证明其家团成员具有维持生计能力的文件;
(六)申请人以名誉承诺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声明书;
(七)申请书所指每一人的照片各六张。
二、上款(二)项所指的证明,是由申请人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居留证明书或同等效力的文件构成,并按其居住国家或地区的数目,可分为两份或多份证明书。
三、如属家庭团聚或申请惠及家庭成员的情况,尚应以文件证明其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如有关成员已满十六岁,应按第一款(三)项的规定附同其刑事纪录证明书。
如申请人或其家团成员不遵守第九条第一款所定的条件,则出入境事务厅将视乎情况,全部或部分拒绝受理有关申请。
在例外情况下,提出经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可免除递交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文件。
一、拟获居留许可的人士,须使用格式五的文件,提供一名适当的保证人,以担保其离境的费用,而该保证人须为通常居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
二、上款所指的保证人,可由银行担保或其它担保代替。
一、原则性法律第十条第三款所指文件的持有人,应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日起十日内,前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格式六的申请书,以便办理居留许可。
二、上款所指期间届满后,仍可藉缴纳本行政法规第三十四条所定的罚款,申请有关许可。
三、在审查有关卷宗期间,出入境事务厅可要求递交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文件。
四、在批给居留许可时,尤应考虑原则性法律第九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
五、按以上数款的规定获批给居留许可的人,获发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六、为组成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卷宗,出入境事务厅须签发居留证明书,并将该证明书经认证的副本,连同第一款所指文件的副本一并送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
七、如未在上款所指证明书签发后九十日内申请澳门居民身份证,则居留许可即告失效。
一、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葡萄牙公民,应前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格式四的申请书,以便办理居留许可。
二、上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规定,适用之。
第二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出生的未成年人
一、永久性居民及原则性法律第十条第三款所指文件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如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出生,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获居留许可,则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十九条第六款所规定的程序。
二、对上款所指未成年人所获批给的居留许可,无须作出下条所规定的续期。
一、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但按第十九条规定批给的居留许可除外;应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居留许可得每次续期两年,而有关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递交。
二、居留许可的续期,取决于是否符合原则性法律及本行政法规所定的前提及要件。
一、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利害关系人仍可在一百八十日内,经缴纳本行政法规第三十六条所定罚款后申请续期。
二、续期取决于递交具理由说明的申请书及已缴纳相应罚款的证明。
三、如未在第一款所定期间申请续期,则居留许可即告失效,且丧失为取得永久性居民资格而计算的连续时间;但能适当证明是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导致未申请续期者除外。
基于下列原因,将引致居留许可失效:
(一)不再符合申请居留许可的任何前提或要件;
(二)出现按原则性法律及本行政法规规定引致许可不能维持的任何情况,尤其利害关系人没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
一、出入境事务厅向依据以上数条但不包括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而获居留许可的人士发出格式七的凭单,其有效期为六十日,以便该人可使用有关凭单,依据有关法律申请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每次为居留许可续期时,均签发相同的凭单。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凭单载有利害关系人的指纹及照片,仅供识别之用。
对于未满五岁的未成年人,仅在申请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时,方适用上条所规定的程序。
获居留许可的人士,如更改住址,应自更改住址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出入境事务厅。
一、短暂离境前往其它国家或地区而须向该国家或地区的当局证实其获准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向出入境事务厅申请给予根据格式八的文件签发的回境许可证明。
二、给予永久性居民的回境许可证明一般有效期为一年,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说明理由的申请,有效期可达五年。
三、给予非永久性居民的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最长可等同于其获得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但不得逾两年。
四、任何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仅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方可延长。
五、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获例外延长一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作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对居留许可作适时续期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因居留许可而应缴的费用
一、居留许可仅在缴纳金额为澳门币20,000.00元的费用后方产生效力,而在免缴费用的情况下,则自作出免缴决定之日起产生效力。
二、下列人士,免缴第一款所定的费用:
(三)第二条所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家团成员;
(四)规定免缴此项费用的国际条约所指的人士;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的外聘人员,或为获判给公共工程的企业或公共服务特许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聘人员;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动产的买受人或预约买受人,但预约买受人必须自缴纳有关费用的最后期限起一百八十日内证明已履行该本约合同。
三、如居留许可惠及第二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的家团成员以外的其它家团成员,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增至两倍。
四、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以上数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利害关系人亦可免缴有关费用。
一、上条所定的费用,应自居留许可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除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外,上款所指的期间不可延长;如不缴纳有关费用,居留许可即告失效,且申请人不得在两年内再次申请给予许可,即使提出申请,出入境事务厅亦拒绝受理。
第三十一条因作出其它行为而应收取的费用
一、因作出与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有关的行为,应以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为基数,按下列百分比收取费用:
(一)签发本行政法规第七条所指的入境许可,应收取0.5%的费用;
(二)签发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凭单,应收取0.5%的费用;
(三)补发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凭单,应收取1%的费用,但认为对其失效、遗失或损坏能作出合理解释者,则仅收取0.25%的费用;
(四)签发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回境许可,应收取0.5%的费用。
二、向家庭护照签发多于一人的入境许可,应收取的费用为上款(一)项所定费用的两倍。
三、对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入境的人士,按该条约的规定不适用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四、批给入境许可予未满十二岁的未成年人,或批给入境许可予出示集体旅行证明文件并由同一旅游经营人组织为数至少十人的团体,向每人收取的费用减至第一款(一)项所定费用的50%。
五、对于官式访问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进行文化、宗教、体育交流或同类性质其它交流活动的有组织团体,如基于情况特殊且属合理者,则亦可减少收取第一款(一)项所定的费用,最多减至50%。
一、对逗留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超过许可逗留期限者,每逾期一日,科以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0.1%的罚款,而逾期逗留以三十日为限;该罚款须在违法者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后实时缴纳。
二、未按上款规定及未在上款所指的期间使逾期逗留的情况符合规范的人,视为非法移民,且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为期两年,即使提出申请,出入境事务厅亦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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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未作出更改住址的通知
一、未作出第二十七条所指更改住址通知者,科以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5%的罚款。
二、属累犯者,上款所定罚款金额增至两倍。
三、累犯指自作出上一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再作出相同的违法行为。
一、对违反本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者,每逾为申请居留许可所定的期限一日,须科以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1%的罚款,但上限为澳门币5,000.00元。
二、仅在已缴纳上款所指罚款一事获证明后,方对逾期递交的居留许可申请作审查。
第三十五条对不获准入境乘客的运送
对运送依法不应获准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乘客或机组人员至澳门的航空公司,不论该等乘客或机组人员其后是否获准入境,须按每一不应获准入境的乘客或机组人员科以澳门币10,000.00元的罚款,但显示在具体情况下无法合理要求航空公司知悉有关乘客或机组人员的状况者除外。
居留许可逾期续期,每逾一日科以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0.1%的罚款。
一、除下条规定的制度外,出入境事务厅最高负责人有权限科处本行政法规所定的罚款。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任何实体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发生,应通知出入境事务厅,以便缮立有关笔录。
一、如有人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时被发现有逾期逗留的违法行为,应由在场当值的出入境事务厅负责人科处罚款,且罚款应实时缴纳。
二、如违法者不自动缴纳上款所指罚款,行政长官得以批示禁止其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期至少一百八十日。
三、其它罚款,应自有关通知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如违法者未按上款规定自动缴纳有关罚款,须将具执行名义效力的有关笔录送交管辖法院,以便强制征收。
对于本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格式一、三、四、五、六及九的表格,有意取得者,可按将订定的规定,在保安部队的官方网页下载。
在格式一、三、四及六的申请书中,如应包括申请人的家团成员者,须附上格式九的文件。
本行政法规所定的格式,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
二、万国旅游澳门澳门万国旅行社
环球旅行社在新西兰已经成立多年,它它仍然值得信赖。如果是去当地跟团游,可以跟他们报名。国内OTA的海外代理基本都找他们,A-China旅游也不错。
环球公园:藏在时光和井城的跨世纪建筑。
武汉市洪山区的万国公园创建于1996年。它原本打算成为一个像世界之窗一样的景观旅游主题公园。1999年因资金不足,道路建设无力,被迫停工,现已废弃。尽管位置偏僻,但还是吸引了很多人打卡。有:哥特式城堡、金字塔、荷兰风车、古埃及寺庙、菜园等地。
你不不用跟旅行社去港澳,自己弄个通行证签注,然后坐飞机去香港,香港这种地方看高楼。它去迪斯尼和维多利亚港不贵。可以坐八达通地铁公交,很方便。然后可以通过机场旁边的港珠澳大桥坐车去澳门。澳门更简单。澳门各大赌场的大巴都是免费的,就是可以随便走走。
澳门专柜买新表。因为汇率差和奢侈品税率,购买价格比内地低10%-15%左右。
历史事件精选1743年4月13日,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的生日。
1919年4月13日,巴伐利亚苏维埃共和国成立。
1919年4月13日,印度阿姆利则大屠杀,1200人遇难。
一九三九年四月十三日,黄河大合唱在阎安。
1941年4月13日,日苏中立条约签订。
1949年4月13日,国共两党就国内和平协议举行会谈。
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第一部法规《婚姻法》诞生。
1972年4月13日,中国恢复在万国邮政联盟的合法权利。
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订《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民美国国会决定建立海尔
1990年4月13日,苏联正式承认卡廷事件是苏联所为。
1995年4月13日,伟大的摄影家郎景山逝世。
2005年4月13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明确了核恐怖主义的定义,要求各国政府立即采取立法等措施打击核恐怖主义。这是联合国制定和批准的第13个国际反恐公约。
2008年4月13日,为期三天的博鳌亚洲论坛闭幕。
2008年4月13日,第27届香港电影金像奖颁奖典礼举行。李连杰获得最佳男演员,斯琴高娃获得最佳女演员。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中旅总社)成立于1954年,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国际旅游业的开始。它经历了初创、开拓、发展的历史阶段,是中国的缩影美国国际旅游业。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外国游客的数量每年都在增加。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曾接待过来自中国旅行社总部的客人。因此,许多外国朋友通过他们的中国之行了解了新中国和中国的人民。
1954年4月15日,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关怀下,中国国际旅行社总部正式成立。同年在上海、天津、广州、南宁、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沈阳、大连、丹东、满洲里等12个城市设立了分公司。开办接待特邀嘉宾、国际友人、交流和自费游客的业务。成立之初是隶属于国务院的外事接待单位。在此之前,中国没有专门负责旅游业的行政机构,中国旅行社实际上充当了政府的管理职能。
到1957年底,CITS已在全国主要大中城市设立了19个分社,接待业务网络初步形成。这一时期,政治接待是主要形式。
1958年1月,根据当时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为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决定将CITS各支部划归当地省(市)人民直接领导CITS总公司从原来的垂直领导关系转变为业务指导关系。为了满足世界各地旅行者的要求,CITS在对外国客人开放的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增加了旅游线路,扩大了游客范围旅游。到1958年底,已经发展到35家分店。
1964年7月,中国旅游局(1978年3月更名为中国旅游局,1982年3月更名为国家旅游局)成立,中国的管理体制美国旅游业进入了一个新时期。这一时期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行社总部两个品牌,一个团队。对外招徕使用中国旅行社总部的牌子,内部管理行使国家旅游局的职能。当时,中国的旅游业发展迅速。到1966年,CITS已有46家分行。
改革开放前,中国旅行社总部的发展是中国的缩影美国国际旅游发展。1978年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旅游体制改革给中国旅行社总社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1982年,中国旅行社总部和国家旅游局开始按照政企分开。
1984年,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中国旅行社总社为企业单位。自此,中国旅行社总部由原来的归口外事工作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大型旅游企业。
1989年,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CITS集团,1992年,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正式批准成立CITS集团。
1994年,中国旅行社总部被列为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由国务院决定。
1998年底,中国旅行社总部脱离国家旅游局,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
2003年成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2003年底与中国保险总公司重组。
目前,中国旅行社总社已与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旅行社建立了业务合作,并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法国、瑞典、丹麦、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多家子公司。在国内有150多家子公司和关联企业,形成了稳定的销售网络和完整的接待网络。中国旅行社总社是中国520家国家重点企业之一,中国龙头企业是中国主要的非贸易企业,带动了一批旅游企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国家做出了贡献。
CITS是中国驰名中外的商标,已在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为了参与国际竞争,中国旅行社总部先后加入了PATA(太平洋亚洲旅游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ASTA(美国旅行社协会)、WTO(世界旅游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越来越高。
由于中国旅行社总社的主要业绩在各方面都领先于中国同行,自1992年以来,其主要经济指标一直位居中国旅行社百强之首,并多次获得最佳企业奖,旅行社最高创汇奖和旅行社最佳推广人数奖,已成为国内外旅游行业的知名企业。
简介:深圳玉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环国际旅行社)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综合性多元文化企业,是一家以规范的网络和严格的管理成长起来的新型现代旅行社。公司注册资本300万,旅行社许可证号为L-GD-CJ00218。有:入境部、出境部、市场部、外联部、计划调度部、电子商务部、展览部、旅游部、财务部、票务中心、预订中心、旅游车队等业务部门。深圳玉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惠友主要的高端和高品质旅游品牌是【旅游】。自成立以来,玉环国际旅行社已经建立了一个专业的旅游网站。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玉环国际旅行社s品牌在华南地区乃至全国都获得了相当的知名度,实力得到了国内外同行的认可。通过与国内外旅行社、酒店、航空公司、船公司的紧密合作,我们获得了巨大的双赢利益。在以人为本的知识经济时代,公司培养了一大批训练有素、务实、敬业、精通的员工和导游。在高素质人才的直接监管下,我们经营的所有旅游专线都有科学的安排、合理的报价和质量保证。坚持质量是生命,我们俱乐部将以科学的管理、优良的服务、合理的价格、创新的经营方式,为各界朋友提供最真诚的服务。法定代表人:黄剑波成立于2010年7月30日,注册资本:300万元,工商注册号:44030110484452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3号广深大厦802室。
1999年全套邮票年鉴面值175.3元,含澳门金箔邮票让我们回到祖国。目前市场价和230元的差不多。
1999-7(J)中国1999年世界集邮展览(小型张)
1999-9(J)第22届万国邮政联盟大会(包括小型张)
建国50周年纪念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民族团结(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政治协商会议
1999-14(T)庐山和金刚山(中朝联合发行)
1999-18(J)澳门回归祖国(包括小型张)
世纪之交千年之交重新开始世纪回顾
三、澳门出入境问题
非本澳居民之进出境 I总则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进出境澳门须持有有效护照及“入境许可”或依法签发的“签证”,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法文书另有规定者除外。 II出入境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事务厅对非本地居民的出入境作电脑纪录,并在有关护照或旅行证件,又或其他被认为适合的文件上作纪录,当中载明按第5/2003号行政法规的规定获许可逗留的期限。 III转船、转机或过境如无作出任何边境纪录及无签发任何“入境许可”,则在澳门国际机场范围内、于任一出入境事务站内,又或由当局从一出入境事务站送至另一出入境事务站的旅客,转船、转机或过境,不视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IV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使用之证件仅持有以下证件或以下所指之非本澳居民方可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1.有效的护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签发的单程或双程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3.中国香港身份证(载有“*”、“***”和“R”代号者)、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 4.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国际劳工组织第108号公约所指的海员身份证; 5.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但仅以在执行工作时为限; 6.经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议定书修改的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二十八条所指旅行证件; 7.法律或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其他证件; 8.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9.就无须持护照而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特区达成协议的有关国家的国民或地区的居民。【注:(1)持有本澳签发之有效“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及“特别逗留证”之人士,于进出境时尚应出示该证件;(2)上述第IV部分所述之人士,仅当该证件容许其返回或进入任何国家或地区时,方获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持有第6项证件之人士则除外;(3)持“单程通行证”之人士,及持只容许进入或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并已事先获确认永久性居民资格或表明拥有居留许可之人士,则获免除遵守第(2)点所定的条件;(4)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亦可免除其他人士遵守第(2)点所定的条件。(5)在第(3)及(4)点所指情况下,有意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在进入特区时,应持有为进入特区而获得的预先许可,但持单程通行证者除外。】V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条件 1.访澳旅客在进入澳门时,其所持之护照或旅游证件之有效期,以及返回或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许可之有效期,必须符合第5/2003号法规第9条之第1款之规定(*);*【-任何人士在澳门特别行区的逗留期限,最长只可到其护照或旅行证件,以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为止;-上款规定不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的通行证之内地居民,以及例外不适用于拟经澳门短暂逗留往其他目的地且保证能进入或返回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士。】 2.必须持有有效的续程或回程机票;但能有效证明居住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士则获免除。该免除规定不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途经本澳前往第三国家或地区之过境旅客; 3.必须证明拥有在预定逗留期间所需的维生资源(每天为澳门币500元); 4.不获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之访澳旅客需: A.于抵澳时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辖下之各边境站即时办理“入境许可”(俗称“口岸签证”);或 B.亲身(或透过其代理人)经本出入境事务厅预先申请“入境及逗留许可”;又或 C.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预先申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签证”。 5.持有中国内地签发之“往来港澳通行证”之人士,当其仅获批给“赴港签注”时,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后才准予进入本澳: A.由中国香港直接进入本澳;及 B.其该次入境中国香港后所逗留之日数(如5天),少于其“签注”所载之准予留港日数(如7天)。
成年人只要身份证就可以出入澳门境...不需要其他野. 2010-09-25 10:58:27补充:但上了船后
船公司会比一张澳门入境表比你填
填好后连同身份证一齐去澳门入境处办手续便可.办完手续会有一张入境表底单连同身份证一齐比番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