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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劳工集体旅游(澳门劳工签证怎么办)

澳门旅游A 2024-03-29 2
澳门劳工集体旅游(澳门劳工签证怎么办)摘要: 本文目录我是澳门劳工持有港澳通行证. 请问如何办理到香港旅游澳门新逗留及许可规章申请去澳门工作签证要多久一、我是澳门劳工持有港澳通行证. 请问如何办理到香港旅游...

本文目录

  1. 我是澳门劳工持有港澳通行证. 请问如何办理到香港旅游
  2. 澳门新逗留及许可规章
  3. 申请去澳门工作签证要多久

一、我是澳门劳工持有港澳通行证. 请问如何办理到香港旅游

1、看以下:凡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澳门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各项交流活动,可申请一次或两次有效(每次可停留 14天)赴香港签注。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影印件;

3、 2)《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附有效的赴澳就业签注或逗留签注);

4、 3)澳门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并且经劳务公司签名盖章确认(需注明赴香

5、 4)两张通过检验的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相片及其 30天内有效的证件数字相片采

6、集回执。5}办理地点:澳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南光大厦 1楼

二、澳门新逗留及许可规章

本行政法规为订定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一般原则的法律作出补充规定;该法律以下称为“原则性法律”。

一、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家团,尤其居民、申请人或具特别资格的外地劳工的家团,其成员包括: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条所指条件的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三)本人和配偶的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

(四)本人和配偶的未成年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及所收养的未成年人。

二、在例外情况下,其它经证实由申请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血亲,亦可视为家团成员。

第二章进入及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事务厅(以下简称出入境事务厅)负责出入境管制工作,并按以下方式为之:

(一)对居民的出入境作计算机纪录;

(二)对非本地居民的出入境作计算机纪录,并在有关护照或旅行证件,又或其它被认为适合的文件上作纪录,当中载明按本行政法规的规定获许可逗留的期限。

如无作出任何边境纪录及无签发任何入境许可,则在澳门国际机场范围内、于任一出入境事务站内,又或由当局从一出入境事务站送至另一出入境事务站的旅客,转船、转机或过境,不视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仅持有效护照的人方可进入及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但属下款规定的人士除外。

二、下列人士,无须持护照亦可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签发的单程或双程通行证或其它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的持有人;

(四)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国际劳工组织第108号公约所指的海员身份证的持有人;

(五)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的持有人,但仅以在执行工作时为限;

(六)就无须持护照而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特区达成协议的有关国家的国民或地区的居民;

(七)持其它有效旅行证件的人;

(八)按法律或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持其它证件的人;

(九)经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议定书修改的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二十八条所指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三、持上款(二)至(八)项所指证件的人,仅当该等证件容许其返回或进入任何国家或地区时,方获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持单程通行证的人及持只容许进入或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的人,如事先已获确认其永久性居民资格或表明其拥有居留许可,则获免除遵守上款所定条件。

五、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亦可免除其它人士遵守第三款所定的条件。

六、在第四款及第五款所指情况下,有意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在进入特区时,应持为进入特区而获得的预先许可,但持单程通行证者除外。

一、下列人士,获豁免原则性法律第三条所规定的手续:

(一)规定豁免上述手续的国际条约所指的人士;

(二)上条第二款(一)至(六)项及第四款所指证件的持有人;

(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护照的持有人;

(五)给予第八条所指免除或许可的人士;

(六)有效特别逗留证或非本地劳工身份卡的持有人;*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所签发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八)为转往其它目的地,拟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人士,但以其使用澳门国际机场为限;

(九)证明已获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许可的人士。

二、可基于原则性法律第四条所定的任何理由拒绝有关人士的入境许可或签证。

一、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入境许可,须由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格式一的文件,经出入境事务厅,向行政长官申请。

二、提出申请时,申请书内可包括申请人的家团成员。

三、根据格式二的文件而批给的入境许可,应自批给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使用,否则,该入境许可即告失效;入境许可容许其持有人于该许可所定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四、对于有意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无以上数款所指入境许可或签证的人,出入境事务厅可批给入境许可及为期最长三十日的逗留许可。

五、行政长官得以批示决定某些人士或群体、某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居民不得获给予上款所指的许可,而应事先获得入境签证。

(一)准许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居民无须签证和入境许可而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批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和逗留的许可予不符合入境或逗留法定要件的人士。

第三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的条件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最长只可到护照或第五条第二款(三)至(九)项所指任何证件,以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为止。

(一)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二)不适用于第五条第二款(二)项所指通行证的持有人;

(三)例外地不适用于拟经澳门短暂逗留转往其它目的地且保证能进入或返回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士。

一、凡持有第五条第二款(三)项所指任一证件的人,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最长一年。

二、凡持有第五条第二款(四)项所指证件的人,可在有关船舶停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三、凡持有第五条第二款(五)项所指证件的人,可于其负责执勤的两航机飞行班次之间的空隙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四、凡持有欧洲联盟成员国或《申根协议》成员国所签发护照的成员国国民,最长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九十日。

五、凡持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所签发护照的该国国民或该地区居民,最长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至有关协议所定的期间。

六、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双程通行证的人,可于有关签注所载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但最多为期九十日。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逗留许可得一次或多次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为九十日。

二、延长逗留许可的权限属出入境事务厅最高负责人;申请人最迟须于其所持逗留许可到期日之前五日,向出入境事务厅递交具理由说明的申请。

一、行政长官可在例外情况下,许可延长按上条规定获准延长的逗留期间。

二、申请延长逗留,应填写格式三的申请表,并说明理由,最迟于申请人所持逗留许可到期日之前十日,向出入境事务厅递交申请。

对于任何超过以上两条规定期限而递交的申请或明显欠缺理由的申请,出入境事务厅均可初端拒绝受理。

一、居留许可的申请,应向行政长官提出,而有关申请应填写格式四的申请表,由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向出入境事务厅递交。

二、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或拟从事的活动,以及说明申请理由。

三、申请书内可包括申请人的家团成员。

一、居留许可的申请书,须附同下列文件:

(一)按情况而定,须附同申请人持有的护照、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属于在中国出生但不居住于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的情况,须附同由申请人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当局签发的证明文件,该文件证实紧接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其已连续在该地居住至少两年;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纪录证明书,以及申请人最近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

(四)每一申请人的出生叙述证明或同等性质的文件;

(五)证明申请人具有维持生计能力的文件;倘有家团成员,证明其家团成员具有维持生计能力的文件;

(六)申请人以名誉承诺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声明书;

(七)申请书所指每一人的照片各六张。

二、上款(二)项所指的证明,是由申请人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居留证明书或同等效力的文件构成,并按其居住国家或地区的数目,可分为两份或多份证明书。

三、如属家庭团聚或申请惠及家庭成员的情况,尚应以文件证明其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如有关成员已满十六岁,应按第一款(三)项的规定附同其刑事纪录证明书。

如申请人或其家团成员不遵守第九条第一款所定的条件,则出入境事务厅将视乎情况,全部或部分拒绝受理有关申请。

在例外情况下,提出经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可免除递交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文件。

一、拟获居留许可的人士,须使用格式五的文件,提供一名适当的保证人,以担保其离境的费用,而该保证人须为通常居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

二、上款所指的保证人,可由银行担保或其它担保代替。

一、原则性法律第十条第三款所指文件的持有人,应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日起十日内,前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格式六的申请书,以便办理居留许可。

二、上款所指期间届满后,仍可藉缴纳本行政法规第三十四条所定的罚款,申请有关许可。

三、在审查有关卷宗期间,出入境事务厅可要求递交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文件。

四、在批给居留许可时,尤应考虑原则性法律第九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

五、按以上数款的规定获批给居留许可的人,获发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六、为组成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卷宗,出入境事务厅须签发居留证明书,并将该证明书经认证的副本,连同第一款所指文件的副本一并送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

七、如未在上款所指证明书签发后九十日内申请澳门居民身份证,则居留许可即告失效。

一、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葡萄牙公民,应前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格式四的申请书,以便办理居留许可。

二、上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规定,适用之。

第二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出生的未成年人

一、永久性居民及原则性法律第十条第三款所指文件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如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出生,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获居留许可,则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十九条第六款所规定的程序。

二、对上款所指未成年人所获批给的居留许可,无须作出下条所规定的续期。

一、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但按第十九条规定批给的居留许可除外;应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居留许可得每次续期两年,而有关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递交。

二、居留许可的续期,取决于是否符合原则性法律及本行政法规所定的前提及要件。

一、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利害关系人仍可在一百八十日内,经缴纳本行政法规第三十六条所定罚款后申请续期。

二、续期取决于递交具理由说明的申请书及已缴纳相应罚款的证明。

三、如未在第一款所定期间申请续期,则居留许可即告失效,且丧失为取得永久性居民资格而计算的连续时间;但能适当证明是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导致未申请续期者除外。

基于下列原因,将引致居留许可失效:

(一)不再符合申请居留许可的任何前提或要件;

(二)出现按原则性法律及本行政法规规定引致许可不能维持的任何情况,尤其利害关系人没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

一、出入境事务厅向依据以上数条但不包括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而获居留许可的人士发出格式七的凭单,其有效期为六十日,以便该人可使用有关凭单,依据有关法律申请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每次为居留许可续期时,均签发相同的凭单。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凭单载有利害关系人的指纹及照片,仅供识别之用。

对于未满五岁的未成年人,仅在申请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时,方适用上条所规定的程序。

获居留许可的人士,如更改住址,应自更改住址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出入境事务厅。

一、短暂离境前往其它国家或地区而须向该国家或地区的当局证实其获准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向出入境事务厅申请给予根据格式八的文件签发的回境许可证明。

二、给予永久性居民的回境许可证明一般有效期为一年,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说明理由的申请,有效期可达五年。

三、给予非永久性居民的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最长可等同于其获得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但不得逾两年。

四、任何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仅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方可延长。

五、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获例外延长一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作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对居留许可作适时续期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因居留许可而应缴的费用

一、居留许可仅在缴纳金额为澳门币20,000.00元的费用后方产生效力,而在免缴费用的情况下,则自作出免缴决定之日起产生效力。

二、下列人士,免缴第一款所定的费用:

(三)第二条所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家团成员;

(四)规定免缴此项费用的国际条约所指的人士;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的外聘人员,或为获判给公共工程的企业或公共服务特许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聘人员;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动产的买受人或预约买受人,但预约买受人必须自缴纳有关费用的最后期限起一百八十日内证明已履行该本约合同。

三、如居留许可惠及第二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的家团成员以外的其它家团成员,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增至两倍。

四、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以上数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利害关系人亦可免缴有关费用。

一、上条所定的费用,应自居留许可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除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外,上款所指的期间不可延长;如不缴纳有关费用,居留许可即告失效,且申请人不得在两年内再次申请给予许可,即使提出申请,出入境事务厅亦拒绝受理。

第三十一条因作出其它行为而应收取的费用

一、因作出与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有关的行为,应以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为基数,按下列百分比收取费用:

(一)签发本行政法规第七条所指的入境许可,应收取0.5%的费用;

(二)签发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凭单,应收取0.5%的费用;

(三)补发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凭单,应收取1%的费用,但认为对其失效、遗失或损坏能作出合理解释者,则仅收取0.25%的费用;

(四)签发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回境许可,应收取0.5%的费用。

二、向家庭护照签发多于一人的入境许可,应收取的费用为上款(一)项所定费用的两倍。

三、对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入境的人士,按该条约的规定不适用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四、批给入境许可予未满十二岁的未成年人,或批给入境许可予出示集体旅行证明文件并由同一旅游经营人组织为数至少十人的团体,向每人收取的费用减至第一款(一)项所定费用的50%。

五、对于官式访问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进行文化、宗教、体育交流或同类性质其它交流活动的有组织团体,如基于情况特殊且属合理者,则亦可减少收取第一款(一)项所定的费用,最多减至50%。

一、对逗留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超过许可逗留期限者,每逾期一日,科以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0.1%的罚款,而逾期逗留以三十日为限;该罚款须在违法者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后实时缴纳。

二、未按上款规定及未在上款所指的期间使逾期逗留的情况符合规范的人,视为非法移民,且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为期两年,即使提出申请,出入境事务厅亦拒绝受理。

第三十三条未作出更改住址的通知

一、未作出第二十七条所指更改住址通知者,科以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5%的罚款。

二、属累犯者,上款所定罚款金额增至两倍。

三、累犯指自作出上一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再作出相同的违法行为。

一、对违反本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者,每逾为申请居留许可所定的期限一日,须科以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1%的罚款,但上限为澳门币5,000.00元。

二、仅在已缴纳上款所指罚款一事获证明后,方对逾期递交的居留许可申请作审查。

第三十五条对不获准入境乘客的运送

对运送依法不应获准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乘客或机组人员至澳门的航空公司,不论该等乘客或机组人员其后是否获准入境,须按每一不应获准入境的乘客或机组人员科以澳门币10,000.00元的罚款,但显示在具体情况下无法合理要求航空公司知悉有关乘客或机组人员的状况者除外。

居留许可逾期续期,每逾一日科以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0.1%的罚款。

一、除下条规定的制度外,出入境事务厅最高负责人有权限科处本行政法规所定的罚款。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任何实体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发生,应通知出入境事务厅,以便缮立有关笔录。

一、如有人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时被发现有逾期逗留的违法行为,应由在场当值的出入境事务厅负责人科处罚款,且罚款应实时缴纳。

二、如违法者不自动缴纳上款所指罚款,行政长官得以批示禁止其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期至少一百八十日。

三、其它罚款,应自有关通知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如违法者未按上款规定自动缴纳有关罚款,须将具执行名义效力的有关笔录送交管辖法院,以便强制征收。

对于本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格式一、三、四、五、六及九的表格,有意取得者,可按将订定的规定,在保安部队的官方网页下载。

在格式一、三、四及六的申请书中,如应包括申请人的家团成员者,须附上格式九的文件。

本行政法规所定的格式,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

三、申请去澳门工作签证要多久

北京如何办理内地去香港所需的港澳通行证

www.hexun.com【2005.09.30 12:12】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内陆去香港需要办理港澳通行证,可以通过当地旅行社办理或本人去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进行办理。具体办理分以下几种情况:(以北京为例)

1.北京市居民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

赴香港或澳门探亲、旅游、培训、就业、学习、访问或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请您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海淀、朝阳受理点领取《北京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按照附发的办理须知要求填写申请表,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除个人赴港澳旅游申请外,需准备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本人携带全部原件和A4规格的复印件,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海淀、朝阳受理点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贴近期2寸淡蓝色背景彩色证件照1张;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5个工作日后,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取证回执单领取。

办公地点: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到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6:30

乘车路线:乘坐44路、13路、116路、807路、106路、117路、特2路公交车,北小街豁口下车。乘坐地铁在雍和宫站下车往东即到。

澳门劳工集体旅游(澳门劳工签证怎么办)

出入境海淀受理点地址:海淀区阜成路67号(空军总院斜对面)

出入境朝阳受理点地址:朝阳区京广大厦商务楼二层

受理点办公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海淀受理点: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朝阳受理点: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2.外地在京人员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

外省(市)人员申办3个月以内多次商务签注不受在京暂住期限的限制,申办1年多次商务签注需在京暂住1年(含)以上,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也可以申请赴港澳商务,不受暂住限制。所需材料与北京市居民申请条件相同。

您准备赴香港或澳门探亲、旅游、培训、就业、学习、访问和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领取《北京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简称《申请表》),领表地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和海淀、朝阳受理点领取。

www.bjgaj.gov.cn→网络便民服务→表格下载

您在填写《北京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时应注意:

1)填写《申请表》1份,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楚,不准涂改;

2)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相符,填表用标准简化汉字;

3)户口簿身份证号码已变更升位的按18位填写。“户口所在地址”是户口簿首页“住址”栏的具体地址。“现住址”是申请人的当前居住地;

4)“工作单位”须写全称。档案存放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须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应注明档案存放地。离(退)休人员档案在原单位的写原单位;

5)“申请种类”、“前往地”、“往返次数”和“申请事由”栏须在与申请事由相符的“□”内划“√”;

6)“声明”栏内须填写申请人或监护人的签名;

7)赴港澳探亲须填写“港澳地区亲属情况”;

8)“领取证件方式”请按需选择填写;

9)“家庭成员”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和岳父母;

10)“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按序填写,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11)以下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是须报备人员的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

准备好相应材料后,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海淀、朝阳受理点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1)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户口卡片)、身份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迁京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非北京户籍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2)近期直边正面免冠淡蓝色背景彩色2寸证件照片1张,并贴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尺寸见申请表;

3)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需报备人员仍须盖章政审);

4)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外文材料需到指定翻译公司译为中文);

申请被受理后,请持《申请回执》单和身份证在接待大厅拍摄数码扫描证件专用照片。如委托邮局递送证件,请到邮政速递局设在接待大厅一层的服务台办理相应手续。

如果您遇到紧急情况,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在提交申请时办理加急。申请加急的条件:

1)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的须提交境外医院或警察局的证明;

2)开学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须提交有开学日期的录取通知书;

3)“进入许可”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申请受理后,请在5个工作日以《回执》上标明的取证日期领取证件。领取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和《回执》,在交付证件(签注)费后取证。取证后请认真核对证件及签注的各项内容,防止出现差错。赴港澳签注自签发之日起自动生成3个月的有效期,凡在《回执》上标明取证日期3个月后没有领取证件的,签注自动作废,出入境管理处将予以销毁。

澳门劳工集体旅游(澳门劳工签证怎么办)

8.哪些人需要单位出具意见并盖公章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

4)其他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根据赴港澳事由,您需要准备下列相应的证明材料:

探亲范围:被探望亲属是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就学或因私应聘就业或其随行家属。

“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澳门劳工集体旅游(澳门劳工签证怎么办)

探亲签注:探亲签注分1个月一次、3个月一次和3个月多次三类。探望配偶、子女以及未成年人探望父母的签发1个月一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无停留时间限制;申请探望危重病人的签发1个月一次或3个月一次签注;其他探亲申请签发1个月一次签注。签注的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是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a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须提交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回乡证)或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b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因私就业及随行家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香港或澳门特区通行证的复印件、香港或澳门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亲属类进入许可及相应签注等证明复印件;

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c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

地区探亲,凭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申请三个月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

d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办理。其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的直系亲属可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三个月多次赴香港签注及一次赴澳门探亲签注。

e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成年子女赴港澳探亲,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及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可办理一个月一次赴港澳探亲签注。

<1>商务签注种类:分为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和3年多次四类。

申请人可在常住户口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办理,多次签注在有效期内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14天。签注的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是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2>受理范围: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由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企业和经营单位须通过登记主管机关年度检验。在外省(市)工作的本市常住居民可申办3个月以内多次商务签注。

外省(市)人员申办3个月以内多次商务签注不受在京暂住期限的限制,申办1年多次商务签注需在京暂住1年(含)以上,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也可以申请赴港澳商务,不受暂住限制。

*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证明;

*申请人与企业(经营单位或机构)的工作合同、聘书和雇员证等工作关系证明;

*本年度内再次申请商务签注的只提交申请表、派遣函和通行证,免交其他材料。

凭上述材料可申请14天一次、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一年和三年多次商务签注的还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有关材料:上年度纳税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外国(中国)投资公司、外国企业驻京办等单位中的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代表须提交单位纳税证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证书申请3年多次商务签注;上述单位(企业)中的副总经理(含)以下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方雇员及上年度纳税1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企业)的副总经理(含)以上人员,须提交单位纳税证明和任职证明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申请1年(含)以上商务签注的,申请人单位需在公安机关备案;申请3年多次商务签注的申请人须曾办理过1年多次签注并多次使用。

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交复印件。该签注多次进入有效,每次无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期限凭“进入许可”确定。

应聘香港就业或其随行配偶和子女,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签注方法和进入期限同培训类。

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请到我市有权组团赴港澳游的旅行社直接申请证件及签注或单独申请签注。旅行社须提交该社全额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签注的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是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不需要任何材料,可申请访问签注,由本人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签发3个月有效的一次、二次往返签注,每次停留期为7天。

赴香港就学的,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签注时限以“进入许可”为准。赴澳门就学的,须提交澳门地区院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其他就学证明原件并交复印件。签注时间根据学习期限确定,最长为1年。签注的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是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可申请访问签注,由本人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即可,签发3个月有效的一次、二次往返签注,每次停留期为7天。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港澳的应提交相应证明。签注分14天、1个月和3个月三类。签注时间即为在港澳停留时间,一次、二次进入有效。签注的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是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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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澳门旅游A本文地址:http://www.66weiyou.com/aomen/post/57821.html发布于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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