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澳门旅游B

澳门旅游陪同政策规定文件(旅行社条例的政策全文)

澳门旅游B 2024-03-31 2
澳门旅游陪同政策规定文件(旅行社条例的政策全文)摘要: 本文目录澳门旅行社澳门本地旅行社旅行社条例的政策全文一、澳门旅行社澳门本地旅行社澳洲中旅国际旅行社是股份制企业,应该比较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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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门旅行社澳门本地旅行社
  2. 旅行社条例的政策全文

一、澳门旅行社澳门本地旅行社

澳洲中旅国际旅行社是股份制企业,应该比较靠谱。

I我刚去了一段时间,会定期跟团购物。现在它it’虽然不是太强制,但是会阻止你,让你不敢出门。我我总是好心告诉你,像个唐僧,如果你能受不了,就买。不过总的来说,旅行团的优势还是很多的,景点之间的交通和住宿会更方便。

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及签注,本人须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并录入指纹信息。非首次办理签注,他人可携带港澳通行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办理签注。四。申请方式申请人必须亲自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1.未满16周岁的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保留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陪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

2.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由他人代为申请的,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地区的报考人员不得委托他人报考。

3.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人员,通过劳务管理公司在香港或澳门就业的,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停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管理公司申请停留签注。劳务公司应当事先将公司印章和负责人签字报劳务公司所在地的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4.内地居民按有关规定向香港或澳门的深圳或珠海签证处提出申请,可通过香港或澳门的中国旅行社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条件

凡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不论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和旅行证件,只要未向国籍管理机关申报为外国人,均可申请通行证。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通行证:

1.在香港、澳门出生,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澳门永久居民;

2.经批准赴港澳定居并成为港澳居民的内地居民;

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在中国其他地区出生的中国公民;

4.外国出生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5.被批准恢复或加入中国国籍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二、不能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通行证:

1.被认为可能实施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受理、审批权限

公安部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受理香港居民的办证申请,委托澳门中国旅行社受理澳门居民的办证申请。授权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审批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居民向通行证受理机关申请通行证时,必须回答相关问题

以上提交的材料将不会退还给申请人。

1.符合第1点第1项要求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港澳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2.符合第1点第2项要求的申请人,须提交本人港澳居民身份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其他在港居留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3.符合第1点第3、4项要求的申请人,须提交本人港澳居民身份证及首次入境香港或澳门时使用的旅行证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4.符合第1点第5项要求的申请人,须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国籍变更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未满11周岁未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可签发出生证明、香港签证身份证明或香港回港证。

申请表应当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签名,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的申请表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并签名。

申请人应当亲自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动词(verb的缩写)受理、审批和发证的时限

从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到审批机关为批准的申请人颁发证书,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获得批准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通行证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应当携带本人港澳居民身份证亲自领取。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陪同人员将出示身份证件代为领取。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退还证书费。

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种类

通行证有效期分为3年和10年。对18周岁以下的港澳居民签发3年期通行证,对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港澳居民签发10年期通行证。

七、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换发和补发。

1.原持有《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港澳居民,凭《港澳同胞回乡证》、本人《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换领新通行证时,应将原港澳同胞回乡证交回。

2.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持有效期满的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填好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当你得到一个新的通行证时,归还原来的无效通行证。

3.通行证破损无法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应当持破损通行证、本人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填好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领新通行证。当你得到一张新的通行证时,归还原来的通行证。

4.在内地遗失通行证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凭报案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赴港澳通行证。经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发给遗失通行证的人。遗失通行证持有人持出入境通行证返回港澳后,应填写《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须知》(以下简称遗失登记表)和申请表,凭本人港澳居民身份证向通行证受理机关申请换领新通行证。

5.港澳通行证遗失的,应当向通行证受理机关报告,填写遗失登记表和申请表,持本人港澳居民身份证向通行证受理机关申请补办新的通行证。

八、港澳居民回内地暂住和定居。

港澳居民来内地短期居留,应当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港澳居民在内地定居的,应当提前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在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持有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加回乡定居签注。

九、港澳居民非法前往内地旅游的处罚。

凡使用伪造、涂改或其他无效或冒用他人的港澳居民除没收证件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

伪造、变造、转让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贿赂等手段获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等。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遗失登记表》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长途国家代码:86提供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和一些大城市的电话区号。

1.在中国大陆打国内长途时,拨长途冠码0。例如,从上海打长途电话到北京,你要拨长途代码0,北京区号10,电话号码。然而,当从海外(包括香港和澳门)打电话到中国大陆时,你不用我不需要拨长途代码0。例如,如果你想在没有交换机的情况下从美国打国际电话到中国北京,你应该拨当地国际区号011,中国区号86,北京区号10,以及电话号码。

2.在中国大陆,如果你想打国际长途电话(包括香港和澳门),你需要加国际冠码00,后面是国际区号、中转区号和用户在你接通电话之前,先告诉我你的电话号码。

3.人的开关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四级汇接辐射长途电话网。

C1是一个区域性的中心局或外汇交易所,它在八个大城市设立:京、沪、沈、宁、汉、成、西安安与广州。

C2局是省中心局,在C1局以外的省会城市设立。

从结构上看,C1局和直辖市使用两位数的区号,北京是10,其他地区以2。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区市使用三位区号。

1.四川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长顺分社

四川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长顺分社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国际旅游公司。是省团委直属企业。中青控股公司国内客人出国参观旅游,为海外商人和留学人员办理护照和签证。我公司拥有多条精选的国际国内旅游线路,并为海外商务和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同时可以根据您的要求选择安排旅游行程,凭自己的力量组织安排全国各地的各种会议。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专业的服务、值得信赖的态度,让客户因一时冲动而来,满意而归。

2.四川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桥分社

四川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桥分社经过24年的发展、追求和壮大,已经发展成为四川旅行社行业的支柱企业,在四川旅游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成都友谊国际旅行社(总社)成立于1995年,曾被评为成都十大国内旅行社和成都国内旅行社前二十名多年来,秉承挑战市场,规范运作,注重细节,团结协作,并以其独特的旅游产品设计、精心的线路安排、周到的服务质量和合理的价格优势,长期以来赢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可。

成都旅游国际旅行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出境(出境)、入境和国内旅游的国际旅行社。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包括国内中心、会展中心和出境中心。出境中心专门为客户提供观光、休闲、度假等出境旅游产品。为集团客户设立了专门的定制产品部,为商务、会议、游学、奖励旅游等提供专属、专业、全面的策划、组织和旅行服务。针对家庭、团体等客户的个性化出行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专属出行服务关怀。同时还提供办理护照、各国签证、订房、订票、订车等灵活便捷的个性化服务,以及户外徒步、自驾等特色旅游服务。

四川中国旅行社(营业执照:L-SC-GJ0003)是中国旅行社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中国旅行社集团执行经理。中国旅行社集团是四川最大的旅行社,是四川省十佳旅行社之一,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知名度。2007年,四川省中国旅行社被授予四川省优秀诚信旅行社四川省旅游协会。成都市优秀诚信旅行社被成都市旅游局和中国旅行社集团授予先进企业称号。

我社与欧美、亚洲及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的100多家旅行社建立了牢固的合作关系。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全方位服务,承办旅游咨询、护照、各国签证、国际国内机票、中国公民境外旅游、商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阿坝卡隆旅行社是经旅游局和工商局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经营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承办会议等各项服务。多年来,我社依托童话世界九寨沟和壮美幽静的四川旅游资源,辐射全国各大旅游市场,多渠道、全方位开发四川旅游资源,成为九寨沟沿线有实力的旅游企业之一。首次被四川省旅游局评为二类旅行社。我社拥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管理人员,经验丰富的导游,以及驾驶技术过硬的专业旅游团队。凭借景区旅行社的独特优势、扎实的票务基础和强大的综合服务能力,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中国青年旅行社四川省天佑分社是中国青年旅行社四川省直属分社。向旅游局缴纳了全额质量保证金,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专营旅游。公司高度重视现代企业管理,拥有一批受过高等专业教育、具有现代管理意识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事业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年轻有为的管理人才;同时,我们从事旅游行业多年,有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和各种语言的优秀翻译和导游。旅行社始终坚持诚信原则,超越顾客期望,并展示了CYTS完美的质量政策。

成都青年旅行社:隶属于中国青旅集团和成都市旅游局。国际旅行社、全国百强社团、四川省旅游龙头企业、3.15诚信百强企业、西部旅游专家等。多次获得国家、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奖项。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在旅游行业树立了良好的企业信誉。公司拥有经验丰富、高素质、高效率的管理人员和训练有素的英语、法语、德语、日语等语种的专业导游。信誉第一是我们的服务宗旨。首次国内包机游泰国、包机游深州、豪华包机游长江三峡,是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成为四川省最具实力的旅游组织的标志。公司热忱欢迎国内外朋友来四川考察。

香港居民可亲自前往香港中国旅行社。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一张纯白背景的近照及香港身份证件复印件。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返乡卡)需要办理新卡的,也可以选择在中国旅行社的门店购买专用投放信封,将申请文件投放到发卡门店的投放箱内。澳门居民应到澳门中国旅行社,地址是路罗博士南光大厦。凡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不论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和旅行证件,只要未向国籍管理机关申报为外国人,均可申请通行证。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通行证:

1.在香港、澳门出生,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澳门永久居民;

2.经批准赴港澳定居并成为港澳居民的内地居民;

3.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其他地区出生的中国公民;

4.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中在外国出生的中国公民;

5.被批准恢复或加入中国国籍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二、旅行社条例的政策全文

1、旅行社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3、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4、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7、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8、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9、(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10、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1、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12、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第七条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4、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5、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6、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17、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8、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19、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20、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21、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22、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23、(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4、(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25、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26、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27、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28、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29、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30、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31、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2、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3、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34、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35、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36、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37、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38、(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39、(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40、(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41、(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42、(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43、(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44、(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45、(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46、(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47、(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48、(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49、(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50、(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51、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52、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3、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54、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55、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56、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57、(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58、(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59、(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60、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61、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62、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63、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64、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65、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6、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67、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68、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69、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70、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71、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72、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73、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74、第四十五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5、(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76、(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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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78、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9、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0、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同第四十八条。

81、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2、(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83、(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84、(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85、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第四十六条,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6、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7、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8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89、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91、(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92、(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93、(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94、(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95、(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96、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97、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8、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9、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00、(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101、(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102、(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103、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4、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05、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06、(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107、(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108、(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109、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第五十七条;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110、(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111、(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12、(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13、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114、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6、(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117、(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118、(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119、(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20、(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

121、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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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澳门旅游B本文地址:http://www.66weiyou.com/aomen/post/63281.html发布于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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