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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各出入境办证大厅免费获取)。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可交验户口簿,非按需申领地区户籍居民还需交验户口簿原件(持有效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免交),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居民还需交验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交验有效的成都市居住证(学龄前儿童可交验父亲或母亲的居住证);
2、在我市就读人员交验学校出具的加盖学校行政公章或学校教务处公章或学校研究生处(院)公章的在读证明;
3、属于成都户籍居民亲属的交验成都户籍居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在蓉子女出具的书面关系说明);
4、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或持有效港澳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提交与户籍地一致的申请材料。
(四)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一方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免交其他材料,外地户籍居民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需提交有效的成都市居住证,旅游签注包括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和1年二次,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六)属于军人、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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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换发港澳通行证的或者持有效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提交通行证原件与复印件;证件遗失或被盗的,提交相应情况说明。
(一)申请人携带办理该业务所需的申请材料,前往出入境办证窗口办理。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入境部门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受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因私出境证件受理回执》。
(三)申请人完成缴费,需要邮寄证件的同时办理邮寄手续。
(四)本人或委托他人在预约取证时间领取证件,领证时提交取证回执、本人身份证或代取人身份证,回执遗失的由本人持身份证领取证件。
在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提供社保电子证明打印服务,申请人无须再前往社保大厅打印社保证明。
部分外地户口的居民在成都申请出入境证件时,需提交在成都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申请人必须先前往社保局打印社保缴费证明,再到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证件。
申请人可在社保局或互联网上查询并打印社保缴费证明,本着“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的目标,在出入境接待大厅开设专门的社保查询窗口,协助申请人直接在大厅通过互联网查询并打印本人的社保缴纳材料,无须再前往社保局打印社保证明,避免群众在社保局和公安机关之间多头跑、反复跑,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证。
对成都市签发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持证人,发送证件到期短信提醒。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港澳通行证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新闻网-成都:持本式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申请签注“立等可取”
二、成都港澳台旅游签注有什么要求
(一)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二)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40×30毫米)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免交其他材料,旅游签注包括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和1年二次,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属于军人、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实际经验:本地人只需带身份证直接就能办理,出入境回执以及照片可以在现场领、就是这么简单!
政府文件这样写:直接到“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以及19个出入境办证点领取《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材料进行受理审核。采集或核验指纹。审核不合格的由受理民警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受理合格的获得《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并完成缴费手续。领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凭《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在预约取证时间领取证件。
实际经验:预约后(也可以不预约)到成都各区出入境管理大厅,按照现场的指示牌,填材料领单子直接就办下来了,办下来后等着拿证就行(可以邮寄)。
网上续签:可在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官网()的“蓉城E签”板块上填写通行证信息→通过支付宝完成交费→根据短信提醒携带通行证在工作日内到市出入境接待中心二楼“蓉城E签”窗口现场制作签注,立等可取;同时也可以选择双向速递业务,即上门收证和送证的邮递服务,足不出户完成签注办理。
窗口续签: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的24小时自助服务区自助受理申请→提交港澳通行证、缴费用银行卡。
证件有效期: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未满16周岁的效期为5年。
个人旅游签注有效期: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团队旅游签注有效期: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办理时限: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不含证件由制证机关寄送至各受理机关的时间);再次申请签注,在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申请的2个工作日后签发,在区市县公安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的5个工作日后签发。需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办理费用: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赴港澳从事旅游、商务、培训、就业签注(一次有效)20元,(二次有效)40元,多次有效(三个月/一年)100元。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天府广场四川省科技馆西侧)
地址:锦江区大慈寺路48号(原锦江区政府所在地)
3、锦江区双桂路派出所出入境受理服务点
通用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去澳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为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的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订本规范。
(一)内地居民办理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含地区、地级市、直辖市,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往来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由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2、进入香港后需办理延期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申请。进入澳门后需办理延期签注或者赴香港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
3、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办理通行证及“其他”类签注的,由居住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一)探亲。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
1、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开办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以下简称“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还包括:(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
2、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人员的。
(二)商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
1、在内地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3、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专用交通工具的。
(三)团队旅游。内地居民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四)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五)短期居住。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香港、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
1、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
2、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
3、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亲属随任的。
4、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
(六)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1、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参加诉讼、应试、个人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确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3、持附有短期居住签注通行证的内地居民进入澳门后,需往来香港的。
(七)签注延期。持短期居住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内地居民,签注有效期届满,仍具备原申请条件,需继续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略)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1、内地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可只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2、现役军人可提交士兵证或者军官证复印件。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中国护照和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复印件。
(三)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持有有效通行证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四、关于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的具体规定
(一)意见的内容。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出具,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二)意见出具单位。1、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出具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单位按规定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其中由劳务公司组织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人员,也可由指定劳务经营公司出具意见。
(三)下列人员,无需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1、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
2、内地居民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