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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澳通行证的条件
来港澳前,必须取得内地公安部门签发有关来港澳目的签注。
2018年9月1日起,内地居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异地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异地申请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1、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5年。2014年9月15日,全面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规定,成年人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延长为10年,对未满16周岁的仍签发5年有效通行证。
2、内地居民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即个人旅游(G)、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其他(Q)、逗留(D)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其中香港G签和L签的有效期都为:3个月1次、3个月2次、1年1次、1年2次四种有效签注。
3、以1年1次为例,不是表示1年内只能去1次,而是指该签注的有效期为1年,在1年以内往返过港澳后,还可以再次申请签注,申请次数没有限制。如果1年内不去,则该签注过期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办理港澳通行证 延期签注的问题
带上通行证,身份证,银行卡就可以到自助机上操作申请续签的了,找别人代办都可以的.
一般都会有工作人员在那里做指示,只要按屏幕指示操作就可以了.不难的.记得带齐那三样东西就可以了
自助机很简单,你照着一步步进行就行,就是输入你的证件号码,电话,收件地址,
然后凭打印出来的回单去交钱交证就行
问:对于个人游出入境管理处有没有指定的进出时间和进出口岸的规定,个人来回交通是否可自由安排?
答:没有指定的口岸,只要持有效的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您可以从任何对外开放口岸出境,每个口岸有不同的工作时间段,请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出入。往来的交通方式可自由选择。
问:听说港澳通行证办下来3个月内一定要去一次,否则第一次签证过期不去,连港澳通行证都要重新办理,是吗?
答:只要你去支付了签注费,去与不去是你个人的选择,不会影响证件的使用及下一次签注。
答:(1)持三个月一次签注的,在签注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2)持三个月两次的,在首次出境后三个月内有效;
问:已有2000年版港澳通行证,未达18周岁年龄可否本人或由他人为其在网上申请港往来澳港相应签注?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必须同时具备相应条件才能网上申请或电话申请,其中就有一项为申请人年龄必须在18周岁(含)以上。须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前台进行办理。
问:已办理电话申请或网上申请,如何交纳所申请证件的费用?
答:申请经受理审批通过后,签注的费用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台领取签注时交纳。逾期不领签注或新证者,以后再提出申请必须交纳以前所申请证件的全部费用,才予受理。
问:身份证更换了,网上或电话申请相应签注会有影响吗?
答:不会!系统会将身份证号码15位和18位自动转换的,
问:可不可以在签注有效期内提前10天提交再次签注的申请,如果提交申请后,之前的签注还能不能用?
答:在还未领取新办理的签注时,可以继续使用;领取新签注,之前所持有效签注同时注销作废。
问:签注4月10号到期,在10号当天去香港可不可以?
答:可以,如果是持一次有效签注的,必须当天返回。
问:河源户口,在深圳上班,如何申请签注?在哪取?
答:可以在网上申请签注,但需要在河源市局领证。
问:持有有效的港、澳商务签注,能否申请个人游的签注?
答:已经持有有效的签注且在有效期内,不能办理新的同一前往地的签注,除非注销原来的签注。
问:可不可以帮别人代领签注呀?
答:按规定需本人前往办理,但一般而言,只要两人身份证上的地址是一致的,都会给予办理。
答:签注过期:网上,电话,公安局都可以
问:外地的港澳通行证,已签注过商务一次并去过。如再签证可不可以在深圳签,外地户口,有深圳暂住证!
答:签发地是广东的通行证,可以在深圳申请,但需回原签发地领取。
问:我是梅州户口,申请了三个月两次赴港签注的,第一次签注是6月8号到期,五月九号去了一趟,现在还有一次没有用.但16号我又有假期可以回家一趟,这样在尚有一次签注没有使用又没有过期的情况下,我可不可以回家乡申请??原来没有用过的那次签注会不会注销呢??
答:按照现行规定:签注没用完,可以在网上去提交申请,但不能去领,否则前次签注会作废。
问:我在网上申请了之后,我又几时可以去拿呢?重要的是怎样拿的问题,我可不可以选择邮寄??
答: 1、用完这次签注就可以去领新签注
2、回证件签发地领,深圳尚未开通异地邮寄服务。
答:(1)4月1日签发的三个月一次有效的签注:
在7月1日前可进入香港7日内一次往返有效,7月2日此签注失效,须重新申请办理。
(2)4月1日签发的三个月两次有效的签注:
a...在7月1日前必须进入香港一次,如在7月1日前未使用,则该两次签注失效,须重新申请签注。
b...如在6月1日进入香港后,则可在9月1日前仍可再进入香港一次。
逾期停留会受到处罚。按照现行规定是一年内不得再签注。即使你因为各种特殊原因并取得了香港入境处的“行街纸”,但回到国内还是会受罚。所以,在港期间切勿逾期停留。
问:我是香港商务签证,可以多次往返,那我过去一次是不是最多也只能停留7天呀,还是蹲那边好久都不回来都没事呀?!好象我每次过去没日期显示的,就盖个章子的吧?!
答:小心下次处罚你“逾期滞留“!关于商务签注(字母为”S“)的现行规定是:在有效期内进入相应地区每次停留不超过14天。另外,首次进入必须在签发日三个月之内,否之失效
问:请问,从香港去澳门最直接的线路怎样走?费用如何?
答:直升机~~1500港纸左右(单程)~~从九点半开始半个钟有一班。
问:你好,我老公是深圳户口,持有港澳通行证,也多次去过香港.我想跟他一起去香港,我该怎么办理港澳通行证.能在深圳办理吗?说明:我不是深圳户口.需用满足什么条件吗?
问:与港澳通行证办理有关的中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
问:港澳通行证只有香港的签注,能不能去澳门呀?
答:可以,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允许进入澳门:
2、进入澳门停留的时间,必须少于签注所记载的准予停港日期。
当你从香港出境后,即意味着香港签注就已经失效。也就是说如果只有一次香港有效签注,从香港过澳门后是不可以再回香港的,只能从澳门回内地。
问:三个月一次的签注,是否三个月只能去一次?例如,五月一日获得签注并用了签注(进出过香港一次),那么在八月一日以前能否再次申请签注?
答:“三个月一次”的意思不是说“三个月只能去一次”。而是说你的签注的有效期是三个月,必须要在三个月内使用,否则就失效了。在你拿到这一次的签注后,就可以马上申请下一次的签注了,但不能去拿,否则前次未使用的签注会同时失效。
问:什么签注能在港停留的时间最长?都要办啥手续?
答:单程证,可以永久在香港停留。
一是在香港有人(亲人),二是在香港有钱(钞票)。
问:两次签注如果我在一个月内用完也可以直接就申请下次的吗?
答:就算是一天用完也可以重新申请~~
问:我是外地户口,通行证是三个月有效的多次往返商务签注,如果这次用完了,下次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再续签吗?
答:原来签注在哪办的,现在就在哪办。因为商务签注是备案式的,那里才有你的名字。
问:通行证是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发的.它是属什么证来的?是商务的吗?三个月多次的那一种.怎么样区分F,S类的.编码是 K********.它是属于哪类的呢?
问:在职警察非领导职位工作人员出香港办理签注,需要哪些手续?是否单位所属人事部门批准出境?
答:已在出入境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访问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问:我今天拿到港澳通行证了,是旅游签证,请问我可以跟朋友一起去香港吗?还是一定要跟团去,如果跟团去(只是跟着他们出一下关而已),费用大概要多少?是不是回来也必须跟他们一起进关,还是可以跟朋友一起回来?
4、找有出境游资格的旅行社,听说罗湖联检大楼二楼就有,费用在10元以上,500元以下。
问:如果我计划周末去HK用最后一次签注,那本周就可以在网上申请新的以保证下周还有签注可以用是吗?可是出境网上总是在强调重复申请不受理,好象也有说要用完签证才能申请下一次的,不知道怎么理解?
当你手中的港澳通行证已经粘帖好一张有效签注的时候,就可以在网上申请下一次签注了,但不能去领,否则前次签注会失效,因为每本证件对同一个目的地只允许一张有效签注。
问:我的户口在山东,我是在山东办的,不过山东没有自由行,我办的那种是只有跟团才行的,如果我要自己去不跟团要怎么办呢,还有对处境的港口有什么要求?
1、非自由行(F签注)除了可以选择参加旅行团去,也可以选择找有资质的旅行社和导游送你过关。
2、没有指定的口岸,只要持有效的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您可以从任何对外开放口岸出境,每个口岸有不同的工作时间段,请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出入。往来的交通方式可自由选择。
问:我的BB现在1岁半,想带他去HK迪斯尼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如何办理?他本人是否必须亲自前往办理?
2、如果没有儿童身份证的,须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张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问:通行证(商务)到期了,以前是公司办的,现已不在公司了,个人能到公安局办理吗?
答:商务签注能不能加签取决于你的名字在不在该公司的《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报备名单表》中。
问: 1、通行证办的是一次往返,7天有效。12月1日过境香港后,12月7日午夜12点以前是不是一定得回到深圳,晚了一个钟,即12月8日凌晨1点再回来,就算是\"逾期居留\"了?
2、探亲和自由行是不是可以用一个港澳通行证?以前办的是探亲,现在自由行更方便,是不是不用换本,直接签注?
问:我是G签的,必须跟团过吗?跟朋友过行吗?
答:字母G表示个人访问签注,也就是俗称的“自由行”,不需要跟团过关。字母L表示旅游签注,必须要跟团过关。
问:以前内地户口的时候已经办好了通行证,是L签的,去过一次香港了,现在户口已经过来深圳这边了,那是不是需要重新办理自由行的通行证?还是只要升级就行了!
答:要重新办证,办广东省的港澳通行证,就可以走自由行了,需要在深圳重新办证.
问:已经有澳门的签注了,还没有去,但现在如果再申请香港的签注,澳门的签注会不会作废呀?另外,如果我再申请香港签注是不是可以从澳门到香港回深圳了呢,即:深圳-珠海-澳门-香港-深圳,这样走可以吗?
1、可以再申请一个香港签注,澳门签注不会失效。但要在有效期以内哦。切记,同一本证件同一个目的地只能有一张有效的签注。
2、可以。同时持有香港,澳门两地有效签注的话,可以从澳门进香港出。
问:我的港澳通行证是在原藉办的商务签注。现在户口马上就要办来深圳了,那以后签注是要在原藉申请还是要重新在深圳办证在深圳申请签注呢?另外的我户照也是一样的。
答:户口办来深圳后就要在深圳办签证啦,原户籍地已没权限帮你再办啦....
问:我一个朋友2008年3月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了一次往返香港的签证(G),他是江苏苏州的。现在人在深圳工作,但是他是属于韩资驻大陆的员工,公司在国内没有注册。想问:该如何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签证?(如3个月多次,1年多次)
答:3个月多次,1年多次----这个都属于商务签注的范畴,没有公司给你出面办理,是不可以的~所以看他的情况,最好还是办理自由行的签注,麻烦是麻烦点,就是要经常去签。
问:只有香港签注,没有澳门签注可否去澳门?
答:从 2008年9月1日起没有澳门签注,内陆人士不允许经香港去澳门
问:如果办自由行,在深圳可以办吗?是不是一定要回苏州去办的?
答:办自由行一定要到你户口所在地办理,而且你户口所在地已是开通自由行的城市.就是那样的:一切以你户口所在地为准。凡是跟出入境有关的,除非是公司或者政府为你担保与申请商务方面的一切证件,只要是个人身份出境,都要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打交道,这个基本上国际惯例了。
问:我的签注(S),上面写着准于2006年1月27日前进入香港自首次进入之日起3月内多次往返有效。
上面的意思是说在1月28号就无效了吗??
1、1月27日前必须使用此签注进入香港,否则此签注作废。
2、自首次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多次往返有效。
也就是说:1月27日之前如果使用过,就可以继续用三个月;如果没用过,就没用了。
问:我是非深户、户口所在地没有开通自由行、但持有深圳特区内劳务暂住证和劳务合同、社保,时间都大于1年,不知能否办理赴港通行证呢?
2、如果能办理,那可否办G签注或是其它?
3、如果能办理,是不是通过旅行社买发票再填表格去公安局排队?要公司出具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之类的呢?
答:1、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是每一个公民拥有的权利,但持证办理相应的签注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
2、在深圳办理个人旅游签注(G)的条件是:深圳市常住户籍居民
3、如果你所在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话,可以为你申请商务签注(S)。
4、可以回你户籍所在地办理团队旅游签注(L),在深圳参团或由有资格的导游做单送关。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丢失,现在手上拿的是临时身份证,没有去过香港,不知道过哪个关啊
答:一、内地居民从深圳进入香港可持有的证件主要有两类:
二、深圳与香港相连的陆路出入境口岸有:
只要持有有效的证件,可从任何一个出入境口岸(陆、海、空港)进入香港。
问:个人旅游签注的种类有哪些?请作一简单介绍.
新版的个人旅游签注(G)上面的出境有效期至×年×月×日,这个日期是绝对日期,即只有在这个时间以前才可以出境。这一点与以前的个人访问(F)签注有较大的区别,请按签注安排好出境时间。
问:我想问下我非深户,在英国留学3年,签证刚过期,可现在想去香港一趟,又没有通行证,请问有什么办法,如果用大家说的DT的方式,那会不会影响以后办理通行证?
答:DT只是人工在护照上记录,可再换新护照。
问:我们公司正在办理港澳通行证,除了没有户口薄以外条件全部符合,因为户口簿在湖南,要寄过来比较麻烦,我可否跟旅游团去办理通行证呢?
答:港澳通行证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非深圳户籍只可在深圳办理商务签注。
问:我已经有港澳通行证,但我没有在柜台上续签过,不知道去续签是否要带相片?因为在网上续签需要去市里拿,我不方便.还有,我现在申请续签成功,不知道交费期限是多久?
答:1、按省厅的要求,从3月28日起,个人港澳游二次签注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免除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只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需加贴证件照片),同时须交验身份证原件。
2、柜台申请在你合适的时间拿就可以。
3、从4月1日起,网上申签注数据只保留三个月,过期不去贴签注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问:赴澳签注可过境香港赴澳门≠赴港签注可过境澳门赴香港
答: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台最新政策,自4月19日起,内地居民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件和赴澳签注,可以乘飞机过境香港前往澳门,而无需再办理赴港签注。但是如果无有效澳门签注,不能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件和赴港签注经澳门前往香港。
问:仅持有一次香港签注,能否 HK--MC--HK?
答:持合法签注进入香港后,在签注有效期间前往香港邻近地区(如澳门)或境外短暂观光(包括乘船往公海旅游),为方便游客完成这些「附带行程」,香港入境处从2006年4月10日起具体执行以下三条措施:
1、离港后,再返港的时间比签注逗留期限早,将以签注逗留期限为准。
例:1号入境香港,3号去澳门,6号再回香港,应该于8号前离开香港。
2、如果再抵港的日期为签注逗留期限最后一天,香港入境处一般将给予多一天的逗留期限。
例:接上例,如果8号回香港,一般将被批准逗留到9号。
3、「附带行程」不限次数,以返回内地任何地区为完成使用一次有关签注。
即上述新措施不适用于访港后已返回内地的内地访客。
特别提醒:上述规定从2006年4月10日执行,现在还适用,以后是否有效,最好前往前与香港入境处联系,这是香港入境处的规定。
电话查询(24小时热线):(852) 2824 6111
电子邮件: enquiry@immd.gov.hk
问:现在可以在深圳办理外地港澳通行证的签注吗?
答:可以在深圳上相关网站办理续签,但要回户口所在地领取。
问:第一次办港澳通行证之后(没有去过港澳)是不是不需要申请签注?
答:办证时一般都已经连带有签注。请翻开您的港澳通行证(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字样朝上)的第1页,然后看看有没有以下任何一种粘贴式签注。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种,证明你已经持有签注,请特别再注意上面的“出境有效期至”。
请问我是深圳户口,1月份由于说要去香港培训办了通行证(外地户口在北京只能办商务的!郁闷)及签注.后来由于所需时间太长,所以三个多星期才收到证件,所以晚了,没去成.今天又去申请签注为参加23日的会议,郁闷的是:北京出入境管理处的人说:等候取证通知!我也不知道会不会耽误了行程.我想:回北京时路过深圳时去办理个人旅游签证,一年多次的,这样就不麻烦了,不知道可不可办理?深圳周六可以办理吗?
答:1、目前你是否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2、如果有,你可以在深圳办理“个人签注”(即:自由行)
3、该签注有一年两次,一年一次,三个月两次,三个月一次,不知是否满足你对“一年多次”的要求。
4、至于能否办理商务签注,请查看本站关于商务签证内容,结合个人条件,看是否符合要求。
5、特别提示: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问:1.入香港境后马上在网上申请,但人还没出境回国内,那说明原签注还有效,公安局不会批新的签注吧?
2.是否有如此可能:第一次周六入境,出境回国后就网上申请.下周六再入境,一天后出境回国内.而网上审批时限是10个工作日,那公安局第八天查时两个签注都已用完.那就可能会批出新的签注.如果接到申请后公安局马上就查,那就会因原签注还有效而不批出新的签注.
3.现有在有效期内的签注,在有效期内再申请,应该不会批新的签注?不会批出新的马上作废原有的签注吧?
请注意,申请签注与领取签注是两码事。
问:我是2007年2月1号广东签发的通行证,第一次申请了商务签注,已过期,原有公司不存在了,现在还想去香港,想问一下我可以申请哪种签注,是否可以在深圳或本人不回老家,就可以完成再次签注.我户口在山西,在深圳有多年暂住证
答:1、除商务签注外,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2、关于深圳办理的类似情况,前面已有大量介绍,不再重复;
3、“你老家”的情况不了解,是否需要本人回“老家”,可能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及办事人员
问:我现在持有12月1日到期的香港签注一次还没用,但是我想在8月底的时候去香港2个星期(中间打算从罗湖出来再进去).所以我需要两次的香港签,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去加签一次,还是说取消了再申请两次?还是必须把原来那次用掉才可以再申请?
答:按照你所描述及所想达到的目的:
1、不可以在保留现在签注的前提下,再去申领同一目的地签注。一本通行证对同一目的地只能有一张有效签注。
2、建议你现在就去申请2次往返有效签注。
问:我曾经签过3月2次的签注,用了一次7天的签注还剩下1次。打算接下来再去入境处签3月2次的签注。不知道可以签吗?如果可以的话那之前剩的1次7天签注该怎么办可以申请作废吗?
答:可以申请;当去拿新的签注时,旧签注就作废了。
建议:在网上申请,等你用完旧的,新的也已经审批好,然后再去贴新的,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问:我港澳通行证是以前公司办的商务的,已过期,现已离开原来公司,想续签个人游签注,我户口在江西南昌。该如何办理?以前的通行证还有用吗?谢谢
答:1、在户口所在地办理;或去另一家能帮你办商务签注的公司工作。
2、通行证是否有用取决于是否还在证件有效期。
问:1、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有效。2、另带着护照,在有效期内但无签注。 3、港澳通行证因为续签还没回来。请问,罗湖过关时现有证件可以通行吗?
答:可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香港登机机票过关。
问:办的港澳通行证的签注是一年两次的,需要随团出入,请问我去的话还需要报个旅行团吗?我在东莞,请问我到了深圳罗湖怎么样去找旅行团?还有相关的费用是多少?我需要提前去找吗?还是我去当天到了罗湖再去找旅行团可以吗?
答: 1、L签要随团出境。 2、到了罗湖联检大楼二楼用嘴找,普通话广东话都行。 3、价格自己谈。4、最好事先联系。
问:因为一个培训要连续3个周六去香港,每次1天,我如在网上办理签注,深圳要求必须邮政速递。我咨询过速递员,上门收港澳通行证到办好签注后返还,至少要6、7天的事件,这样肯定会使我一个周六没法去香港。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收证到返可以申请少些时间吗?(实现连续4个周六去香港的目的)
三、澳门新逗留及许可规章
本行政法规为订定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一般原则的法律作出补充规定;该法律以下称为“原则性法律”。
一、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家团,尤其居民、申请人或具特别资格的外地劳工的家团,其成员包括: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条所指条件的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三)本人和配偶的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
(四)本人和配偶的未成年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及所收养的未成年人。
二、在例外情况下,其它经证实由申请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血亲,亦可视为家团成员。
第二章进入及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事务厅(以下简称出入境事务厅)负责出入境管制工作,并按以下方式为之:
(一)对居民的出入境作计算机纪录;
(二)对非本地居民的出入境作计算机纪录,并在有关护照或旅行证件,又或其它被认为适合的文件上作纪录,当中载明按本行政法规的规定获许可逗留的期限。
如无作出任何边境纪录及无签发任何入境许可,则在澳门国际机场范围内、于任一出入境事务站内,又或由当局从一出入境事务站送至另一出入境事务站的旅客,转船、转机或过境,不视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仅持有效护照的人方可进入及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但属下款规定的人士除外。
二、下列人士,无须持护照亦可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签发的单程或双程通行证或其它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的持有人;
(四)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国际劳工组织第108号公约所指的海员身份证的持有人;
(五)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的持有人,但仅以在执行工作时为限;
(六)就无须持护照而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特区达成协议的有关国家的国民或地区的居民;
(七)持其它有效旅行证件的人;
(八)按法律或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持其它证件的人;
(九)经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议定书修改的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二十八条所指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三、持上款(二)至(八)项所指证件的人,仅当该等证件容许其返回或进入任何国家或地区时,方获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持单程通行证的人及持只容许进入或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的人,如事先已获确认其永久性居民资格或表明其拥有居留许可,则获免除遵守上款所定条件。
五、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亦可免除其它人士遵守第三款所定的条件。
六、在第四款及第五款所指情况下,有意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在进入特区时,应持为进入特区而获得的预先许可,但持单程通行证者除外。
一、下列人士,获豁免原则性法律第三条所规定的手续:
(一)规定豁免上述手续的国际条约所指的人士;
(二)上条第二款(一)至(六)项及第四款所指证件的持有人;
(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护照的持有人;
(五)给予第八条所指免除或许可的人士;
(六)有效特别逗留证或非本地劳工身份卡的持有人;*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所签发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八)为转往其它目的地,拟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人士,但以其使用澳门国际机场为限;
(九)证明已获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许可的人士。
二、可基于原则性法律第四条所定的任何理由拒绝有关人士的入境许可或签证。
一、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入境许可,须由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格式一的文件,经出入境事务厅,向行政长官申请。
二、提出申请时,申请书内可包括申请人的家团成员。
三、根据格式二的文件而批给的入境许可,应自批给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使用,否则,该入境许可即告失效;入境许可容许其持有人于该许可所定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四、对于有意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无以上数款所指入境许可或签证的人,出入境事务厅可批给入境许可及为期最长三十日的逗留许可。
五、行政长官得以批示决定某些人士或群体、某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居民不得获给予上款所指的许可,而应事先获得入境签证。
(一)准许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居民无须签证和入境许可而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批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和逗留的许可予不符合入境或逗留法定要件的人士。
第三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的条件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最长只可到护照或第五条第二款(三)至(九)项所指任何证件,以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为止。
(一)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二)不适用于第五条第二款(二)项所指通行证的持有人;
(三)例外地不适用于拟经澳门短暂逗留转往其它目的地且保证能进入或返回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士。
一、凡持有第五条第二款(三)项所指任一证件的人,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最长一年。
二、凡持有第五条第二款(四)项所指证件的人,可在有关船舶停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三、凡持有第五条第二款(五)项所指证件的人,可于其负责执勤的两航机飞行班次之间的空隙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四、凡持有欧洲联盟成员国或《申根协议》成员国所签发护照的成员国国民,最长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九十日。
五、凡持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所签发护照的该国国民或该地区居民,最长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至有关协议所定的期间。
六、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双程通行证的人,可于有关签注所载期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但最多为期九十日。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逗留许可得一次或多次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为九十日。
二、延长逗留许可的权限属出入境事务厅最高负责人;申请人最迟须于其所持逗留许可到期日之前五日,向出入境事务厅递交具理由说明的申请。
一、行政长官可在例外情况下,许可延长按上条规定获准延长的逗留期间。
二、申请延长逗留,应填写格式三的申请表,并说明理由,最迟于申请人所持逗留许可到期日之前十日,向出入境事务厅递交申请。
对于任何超过以上两条规定期限而递交的申请或明显欠缺理由的申请,出入境事务厅均可初端拒绝受理。
一、居留许可的申请,应向行政长官提出,而有关申请应填写格式四的申请表,由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向出入境事务厅递交。
二、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或拟从事的活动,以及说明申请理由。
三、申请书内可包括申请人的家团成员。
一、居留许可的申请书,须附同下列文件:
(一)按情况而定,须附同申请人持有的护照、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属于在中国出生但不居住于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的情况,须附同由申请人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当局签发的证明文件,该文件证实紧接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其已连续在该地居住至少两年;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纪录证明书,以及申请人最近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
(四)每一申请人的出生叙述证明或同等性质的文件;
(五)证明申请人具有维持生计能力的文件;倘有家团成员,证明其家团成员具有维持生计能力的文件;
(六)申请人以名誉承诺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声明书;
(七)申请书所指每一人的照片各六张。
二、上款(二)项所指的证明,是由申请人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居留证明书或同等效力的文件构成,并按其居住国家或地区的数目,可分为两份或多份证明书。
三、如属家庭团聚或申请惠及家庭成员的情况,尚应以文件证明其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如有关成员已满十六岁,应按第一款(三)项的规定附同其刑事纪录证明书。
如申请人或其家团成员不遵守第九条第一款所定的条件,则出入境事务厅将视乎情况,全部或部分拒绝受理有关申请。
在例外情况下,提出经适当说明理由的申请,可免除递交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文件。
一、拟获居留许可的人士,须使用格式五的文件,提供一名适当的保证人,以担保其离境的费用,而该保证人须为通常居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
二、上款所指的保证人,可由银行担保或其它担保代替。
一、原则性法律第十条第三款所指文件的持有人,应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日起十日内,前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格式六的申请书,以便办理居留许可。
二、上款所指期间届满后,仍可藉缴纳本行政法规第三十四条所定的罚款,申请有关许可。
三、在审查有关卷宗期间,出入境事务厅可要求递交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文件。
四、在批给居留许可时,尤应考虑原则性法律第九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
五、按以上数款的规定获批给居留许可的人,获发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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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组成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卷宗,出入境事务厅须签发居留证明书,并将该证明书经认证的副本,连同第一款所指文件的副本一并送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部门。
七、如未在上款所指证明书签发后九十日内申请澳门居民身份证,则居留许可即告失效。
一、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葡萄牙公民,应前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格式四的申请书,以便办理居留许可。
二、上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规定,适用之。
第二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出生的未成年人
一、永久性居民及原则性法律第十条第三款所指文件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如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出生,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获居留许可,则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十九条第六款所规定的程序。
二、对上款所指未成年人所获批给的居留许可,无须作出下条所规定的续期。
一、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但按第十九条规定批给的居留许可除外;应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居留许可得每次续期两年,而有关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递交。
二、居留许可的续期,取决于是否符合原则性法律及本行政法规所定的前提及要件。
一、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利害关系人仍可在一百八十日内,经缴纳本行政法规第三十六条所定罚款后申请续期。
二、续期取决于递交具理由说明的申请书及已缴纳相应罚款的证明。
三、如未在第一款所定期间申请续期,则居留许可即告失效,且丧失为取得永久性居民资格而计算的连续时间;但能适当证明是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导致未申请续期者除外。
基于下列原因,将引致居留许可失效:
(一)不再符合申请居留许可的任何前提或要件;
(二)出现按原则性法律及本行政法规规定引致许可不能维持的任何情况,尤其利害关系人没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
一、出入境事务厅向依据以上数条但不包括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而获居留许可的人士发出格式七的凭单,其有效期为六十日,以便该人可使用有关凭单,依据有关法律申请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每次为居留许可续期时,均签发相同的凭单。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凭单载有利害关系人的指纹及照片,仅供识别之用。
对于未满五岁的未成年人,仅在申请签发澳门居民身份证时,方适用上条所规定的程序。
获居留许可的人士,如更改住址,应自更改住址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出入境事务厅。
一、短暂离境前往其它国家或地区而须向该国家或地区的当局证实其获准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向出入境事务厅申请给予根据格式八的文件签发的回境许可证明。
二、给予永久性居民的回境许可证明一般有效期为一年,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说明理由的申请,有效期可达五年。
三、给予非永久性居民的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最长可等同于其获得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但不得逾两年。
四、任何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仅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方可延长。
五、回境许可证明的有效期获例外延长一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作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对居留许可作适时续期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因居留许可而应缴的费用
一、居留许可仅在缴纳金额为澳门币20,000.00元的费用后方产生效力,而在免缴费用的情况下,则自作出免缴决定之日起产生效力。
二、下列人士,免缴第一款所定的费用:
(三)第二条所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家团成员;
(四)规定免缴此项费用的国际条约所指的人士;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的外聘人员,或为获判给公共工程的企业或公共服务特许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聘人员;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动产的买受人或预约买受人,但预约买受人必须自缴纳有关费用的最后期限起一百八十日内证明已履行该本约合同。
三、如居留许可惠及第二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的家团成员以外的其它家团成员,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增至两倍。
四、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以上数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利害关系人亦可免缴有关费用。
一、上条所定的费用,应自居留许可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除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外,上款所指的期间不可延长;如不缴纳有关费用,居留许可即告失效,且申请人不得在两年内再次申请给予许可,即使提出申请,出入境事务厅亦拒绝受理。
第三十一条因作出其它行为而应收取的费用
一、因作出与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有关的行为,应以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为基数,按下列百分比收取费用:
(一)签发本行政法规第七条所指的入境许可,应收取0.5%的费用;
(二)签发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凭单,应收取0.5%的费用;
(三)补发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凭单,应收取1%的费用,但认为对其失效、遗失或损坏能作出合理解释者,则仅收取0.25%的费用;
(四)签发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回境许可,应收取0.5%的费用。
二、向家庭护照签发多于一人的入境许可,应收取的费用为上款(一)项所定费用的两倍。
三、对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入境的人士,按该条约的规定不适用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四、批给入境许可予未满十二岁的未成年人,或批给入境许可予出示集体旅行证明文件并由同一旅游经营人组织为数至少十人的团体,向每人收取的费用减至第一款(一)项所定费用的50%。
五、对于官式访问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进行文化、宗教、体育交流或同类性质其它交流活动的有组织团体,如基于情况特殊且属合理者,则亦可减少收取第一款(一)项所定的费用,最多减至50%。
一、对逗留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超过许可逗留期限者,每逾期一日,科以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0.1%的罚款,而逾期逗留以三十日为限;该罚款须在违法者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后实时缴纳。
二、未按上款规定及未在上款所指的期间使逾期逗留的情况符合规范的人,视为非法移民,且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为期两年,即使提出申请,出入境事务厅亦拒绝受理。
第三十三条未作出更改住址的通知
一、未作出第二十七条所指更改住址通知者,科以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5%的罚款。
二、属累犯者,上款所定罚款金额增至两倍。
三、累犯指自作出上一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再作出相同的违法行为。
一、对违反本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者,每逾为申请居留许可所定的期限一日,须科以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1%的罚款,但上限为澳门币5,000.00元。
二、仅在已缴纳上款所指罚款一事获证明后,方对逾期递交的居留许可申请作审查。
第三十五条对不获准入境乘客的运送
对运送依法不应获准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乘客或机组人员至澳门的航空公司,不论该等乘客或机组人员其后是否获准入境,须按每一不应获准入境的乘客或机组人员科以澳门币10,000.00元的罚款,但显示在具体情况下无法合理要求航空公司知悉有关乘客或机组人员的状况者除外。
居留许可逾期续期,每逾一日科以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0.1%的罚款。
一、除下条规定的制度外,出入境事务厅最高负责人有权限科处本行政法规所定的罚款。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任何实体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发生,应通知出入境事务厅,以便缮立有关笔录。
一、如有人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时被发现有逾期逗留的违法行为,应由在场当值的出入境事务厅负责人科处罚款,且罚款应实时缴纳。
二、如违法者不自动缴纳上款所指罚款,行政长官得以批示禁止其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期至少一百八十日。
三、其它罚款,应自有关通知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如违法者未按上款规定自动缴纳有关罚款,须将具执行名义效力的有关笔录送交管辖法院,以便强制征收。
对于本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格式一、三、四、五、六及九的表格,有意取得者,可按将订定的规定,在保安部队的官方网页下载。
在格式一、三、四及六的申请书中,如应包括申请人的家团成员者,须附上格式九的文件。
本行政法规所定的格式,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