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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签证的种类有几种
韩国入境审查台分为本国人入境审查台和外国人入境审查台。中国公民入境时需在外国人入境审查台前的等待线后面排队,排到时,向审查人员出示准备好的材料,包括有效护照(船员需出示护照及船员身份证明书)和入境登记卡,如出现护照到期、签证种类和访问目的不一致等情况会被拒绝入境。
在接受出入境审查时,要将手机调至震动模式,提前摘下帽子和墨镜。通过审查台,穿过海关门型金属探测机后即可领取行李,然后选择海关通道。没有申报物品时走免税通道,有申报物品时走海关检查通道。
参考资料来源:韩国驻华大使馆-以入国目分类的签证所需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领事服务网-韩国入境居留
二、韩国个人旅游签证新政策韩国签证有几种韩国旅游花费
虽然今年很大可能是不会去韩国旅行的几率不大,但是说不定情况好转,下半年去韩国看雪还是有可能的。所以关于韩国的签证最新信息一定要了解,韩国签证最新办理信息。
22个OECD成员国中有任一国家出入境记录者(团签除外,可以直接申请韩国单次或五年多往签证,经济能力证明资料可相对减免,需注意提交:
护照上的OECD国家签证和出入境章及其复印件
2.公安局签发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如经第三国访问OECD国家,需交机票等相应的出入境事实证明材料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芬兰
年1月1日~3月31日,6月1日~8月31日期间,全国四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申请短期访韩单次签证(C-3,可免除40美金的签证申请费。
签证申请费是指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时向使馆固定缴纳的签证申请费。申请人通过正规旅行社申请韩国短期单次访韩签证(C-3时,仍需支付旅行社相应服务费旅游签证韩国。
此政策实施时间为:年1月1日~3月31日,6月1日~8月31日,其他时间仍然正常收取签证申请费。中国韩国旅游
有关签证申请的具体事宜,请联系所在辖区的驻华韩国领事馆咨询。
韩国自由行,可选择办理单次、两次、多次签证。在众多韩国旅游签证类别中,适合纯以观光为目的的自由行游客办理的签证共有以下几个类别。
签发对象:以观光为目的短期停留韩国者。
停留期:90天以内,签证有效期3个月
【两次签证】短期访问(A1~A3,C1~C4
签发对象:作为单次签证签发对象,欲在6个月以内两次访问韩国者。
停留期:30天以内,签证有效期6个月(团体旅游签证有效期为3个月
签发对象:作为单次签证签发对象,欲在5年以内、10年以内多次次访问韩国者。
停留期:90天以内,签证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
三、韩国的签证类型有哪些
外交(A-1):持外交护照赴韩执行外交工作的人员及其偕行家属。
公务(A-2):持公务护照赴韩执行公务的人员及其偕行家属
-由中国的有关新闻、广播、杂志等媒体派遣,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等活动的人员
-根据与中国媒体的合同,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人员
-为在韩设立外国媒体分社而短期访韩的人员
-医疗观光(C-3-3):未获韩国外籍患者接待机构邀请,但以在韩国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疗养为目的希望入境的人。
-医疗观光(G-1-10):为看护患者而需一同入境韩国的配偶等随行家属。
-初次申请者:以市场调查、业务联络、商谈、签约、学习进出口设备的安装、维修、检修、操作及其他类似目的短期访韩者。
-材料简化对象:受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邀请者;受韩国上市公司邀请者;一次以上获发签证并正常访问过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成员国及韩国者;本部或支社邀请的人。
以短期演出、广告、时装模特、讲课、讲演、研究、技术指导等营利目的进行短期就业活动者。
(1)学士至博士课程(D-2-1至D-2-4):
作为拟在韩国的专科大学以上教育机构留学的人员,被韩国获得认证的大学录取的人或政府奖学金获得者。
作为拟在韩国学术研究机构从事特定研究活动的人员,被获得认证的大学录取及政府奖学金获得者。
依据韩中大学间签订的交流协定被选为交换生,并拟在获得认证的大学学习的人员.
只限被韩国获得认证的大学(含非法居留率不足1%的大学)录取的人员、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及交换生
-根据<外汇交易法>和<外汇交易规定>已引进三亿韩元以上的外资并依据<增值税法>完成公司注册后,拟在韩国经营公司或从事营利工作的人。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已申报外国人投资并获发投资企业登录证的注册资金超过三亿韩元以上的私营业主。
为了在教学(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演出(E-6)、特定活动(E-7)领域就业,希望进行相关研修或求职活动的申请人(但酒店娱乐<E-6-2>活动除外)。
准备或正在就读高中以下教育机构的未成年留学生的父母。
永久居留资格(F-5)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D-1、D-2、D-4、D-5、D-6、D-9、E-1至E-7资格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0周岁的未婚子女。
与韩国人结婚并在两国户籍管理部门完成婚姻登记的中国公民,以与韩方配偶共同居住为目的拟在韩国长期停留时。
不符合F-6-1申请资格,但欲在韩国养育与韩国公民婚生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14.采访、派驻、企业投资(D-5,D-7, D-8)及随行家属(F-3)
(1)采访(D-5):向已设立的驻韩分社或分局派遣记者时。
(2)派驻(D-7):在外国的公共机关、团体或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其他营业所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作为在韩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或被法务部长官定为系列公司所必需的专业人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主管、专家)而派往韩国的人。
(3)企业投资(D-8):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规定,拟在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任职的必需专业人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主管、专家)。
(4)随行家属(F-3):采访(D-5)、派驻(D-7),企业投资(D-8)者的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F-4-13:以文化艺术(D-1)、采访(D-5)、贸易经营(D-9)、教学(E-1)以及特定活动(E-7)资格曾在韩国停留6个月以上者。
(2)F-4-14:毕业于韩国国内外专科(两年以上学制大学)以上大学者及获国际教育振兴院等政府机关奖学金的学生。
(3)F-4-15:取得OECD国家永久居住权者。
(4)F-4-16:法人企业代表、登记人员及管理级职员。
(5)F-4-17:上一年度年销售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企业(个体户)。
(6)F-4-18:跨国企业高层干部、媒体高层干部及记者、律师、会计师、医生、所在国政府承认的一级(相当于大学教授级别)·二级(相当于大学副教授)艺术家、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研究员、中级以上农业技术人员、船舶或民用航空领域高级技术人员。
(7)F-4-19:所在国承认的同胞团体或文化艺术团体(协会)的代表及副代表。
(8)F-4-20:前任或现任人大代表,工作满5年以上的公务员及国营企业职员。
(9)F-4-21:大学教授(包括副教授、讲师),小学、初中、高中教师。
(10)F-4-22:准备在韩国经营个人企业者。
(11)F-4-25:年满60周岁以上者。
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在韩国投资50万美元以上并雇佣5名以上韩国公民的人
(1)缘故访问就业(H-2-1):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韩国公民或永住资格者(具备国籍法规定的获得国籍所需条件并已取得永住资格的外籍同胞)邀请的2寸以内亲属
(2)访问就业中签者(H-2-5):登录网站(Hikorea)申请后根据法务部的电脑抽签被选为访问就业签证申请者。
(3)访问就业到期出国者(H-2-7)访问就业到期出国者的再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