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一、去韩国旅游签证怎么办理
2、到各地的韩国驻华使领馆递签;
请参考本韩国签证中心网站上的申请签证所需材料来准备,所需材料中如有无法提交的,可用证明其原因的材料来代替。
-签证申请表、邀请函等有固定格式的材料,可从韩国签证申请表页面下载;
-申请表要逐项详细填写,须填写可随时联系的电话号码,并由本人签字(任何不实内容,有可能导致拒签)。
-申请短期访问(C-3)签证的人员,可以只填写申请表生的第1项(个人信息)、第3项(护照信息)、第4项(联系信息)、第9项(访问信息)。
-邀请函应记载邀请人及被邀请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邀请事由(目的)、邀请时间、在韩停留期间遵守韩国有关法令等内容,并签字·盖章(邀请函无需公证)
-亲戚访问,请参考本站申请表格样式下载内容
原则上签证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所属的领区签证处办理,签证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 11:30。
递签地址:请查看韩国大使馆签证中心网页。
-驻华大使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
-驻沈阳总领事馆: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
-驻上海总领事馆: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
-驻广州总领事馆: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福建省
-驻成都总领事馆: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
-驻西安总领事馆: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驻武汉总领事馆: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
-驻大连领事办事处:大连市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
注意:申请结婚移民签证(F-6),需提前电话预约,并须本人到我大使馆/领事馆递交材料。韩国旅游发展
驻华大使馆及其它领事馆:周一至周五14:00- 17:00
上海领事馆:周一至周五 14:00- 16:30
(1)旅游签证只能通过韩国签证办理中心网站所示的指定旅行社进行申请,目前只有韩国驻广州领事馆可以允许个人自己申请,其它领区的都要通过的指定的旅行社来申请。
(2)领事部等韩国驻华使领馆不接收通过邮寄递交的签证申请材料,需要本人或者通过代理递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二、去韩国旅游签证怎么办
2、登陆韩国驻华使领馆的官方网站,浏览有关签证申请信息,下载签证申请表和签证申请所需的材料清单。
3、按韩公布的使领馆领区划分,确定申请递交的使领馆,并按韩方指定的代理机构目录,选择一家,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5、登陆韩国驻华大使馆官方网站查询签证审核结果。
6、领取签证。申请人取得签证后应及时仔细核对签证上的各项信息是否正确,尤其是签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及停留天数是否与所申请的相符,签证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拼写是否正确,如发现任何错误,应及时与签证处联系。
三、自己去韩国怎么办签证
个人办理韩国签证不需要预约、也不需要面试,个人申请韩国签证时只需要准备好签证所需材料后,就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到当地领区的领事馆递交申请了。注意不要邮寄材料到使馆,因为韩国使馆不接受邮寄申请。
确定您需要申请的签证类型,并准备好材料。
请参考本韩国签证中心网站上的列出的各类签证所需材料来准备,所需材料中如有无法提交的,可用证明其原因的材料来代替。
第二步:到各个韩国使领馆或使馆设立的签证中心递签
原则上签证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所属的领区签证处办理,签证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 11:30。
递签地址:请查看韩国大使馆签证中心网页。
注意:申请旅游签证时,北京、上海、沈阳领区的申请人,需要由指定的旅行社代理申请。
驻华大使馆及其它领事馆:周一至周五14:00- 17:00
上海领事馆:周一至周五 14:00- 16:30
一、韩国个人旅游签证材料:(有效期90天,停留90天,办理时间4个工作日,加急2个工作日)
4、近期6个月银行流水明细、房产证复印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3选2)
二、韩国五年多次往返签证,以下人群可以直接申请:
5、符合韩国一年多次往返签证的申请者;韩国旅游海报
三、申请韩国五年签证所需要的材料:韩国旅游团
申请人:17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5、在校证明、学生证复印件、学信网打印的在读证明(3选2)
6、资产:房产证、行驶证、银行流水(3选2,可提供父母的)
备注:“211大学”可不提供资产;
申请人:持个人签证去过1次韩国,或去过一次发达国家签证即可申请
5、房产证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提供复印件及收据;行驶证复印件;
6、个人近6个月的银行帐明细(要求余额一万元左右,工资卡不要求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韩国旅游必备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